[山东] 股份公司虽已注销 工伤待遇仍需股东支付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律师维权网 作者: 点击:107次
2005年6月,张某、田某等人注册成立日照某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8年5月申请注销。于某在该公司从事锻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于某办理工伤保险。2008年6月12日,于某在工作中左手被卷扬机齿轮绞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出院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6级。2008年10月9日,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同年12月31日,日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于某工伤待遇。裁决书生效后,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以仲裁裁决程序错误等为由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于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到该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于某已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工伤。因该公司未为于某办理工伤保险,于某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原股东张某、田某等人在其出资额内连带赔偿于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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