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 环卫工人(临时工)打赢工伤认定官司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劳动保护》2012-02期 作者:郑 法 点击:99次

  由市政管理部门临时聘用的女环卫工王丽,在清扫马路时被汽车撞成重伤,可是肇事司机逃逸。此前,市政管理部门既没有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工伤保险。作为“临时工”的王丽遭遇此祸,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环卫工扫街遇车祸


  2010年5月11日上午8点30分,河南省登封市环卫工人王丽像往常一样,在市区自己包片区域内清扫垃圾。意外就在一瞬间发生——当她清扫到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的机动车车道时,一辆疾驶而来的轿车将她撞翻在地。
  然而,肇事车并没有因为王丽痛苦的呻吟而停下,司机加大油门仓皇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王丽被热心的市民送往登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丽全身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41岁的王丽是一名来自农村的临时工,因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靠托人才在2009年3月找了这份清扫街道的工作。而如今,突然遭遇车祸,王丽家里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为此,王丽的家属找到了她的“东家”——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恳请解决受伤带来的医疗费用问题。经过协商,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给了王丽家属3万余元作为医疗费。
  然而,对于王丽一家而言,这些钱在支付完医药费后便所剩无几,而等待王丽的是漫长的无法工作的日子。几经考虑后,2010年7月26日,王丽的婆婆宋秀珍向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登封市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年9月30日,登封市人保局在经过调查审核后,作出了豫(登人社)工伤认字[2010]1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确认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职工王丽所受伤害为工伤。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不服这一工伤认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1月28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登封市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临时工能否认定工伤


  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对于登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依旧不服,将登封市人保局告到了登封市人民法院,并将王丽列为第三人。
  登封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法庭上,原告登封市市政管理局提出,该局是国家事业编制单位,王丽与市政管理局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原告单位雇佣的临时工,而被告登封市人保局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就认定王丽为原告的职工,其所受的伤害为工伤,这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
  市政管理局还称,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在对王丽进行工伤认定时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告登封市人保局则提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丽虽然没有和市政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
  为证明认定程序合法且王丽与市政管理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登封市人保局还向法院提交了王丽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及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及王丽在市政局领取工具的押金条等多份证据。
  2011年5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与第三人王丽虽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丽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登封市人保局据此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辩称自己是事业单位性质,王丽不是在编职工,系临时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法院认为,综观整个工伤过程,王丽于2009年3月即在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工作,且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影响对王丽的工伤认定。

  终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一审判决后,登封市市政管理局依然不服,坚持认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系国家事业编制单位,王丽与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系单位雇佣的临时工。登封市人保局认定王丽为工伤不符合事实。由此,登封市市政管理局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该院于2011年12月向外界公布了这起特殊行政案件的二审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上诉人王丽作为上诉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的临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丽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在行政过程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故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上诉人登封市市政管理局称王丽不是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不应由其承担工伤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判决后,登封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耀武对此案进行了解析。他认为:“现在全国各地很多环卫工人都是临时工,但是这些临时工和市政部门也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如王丽承包清扫一段路,不管冬夏,保持着这段马路的清洁。那么在扫马路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否则困难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对于这一案件的责任方,李耀武认为,主要责任还在于市政管理局。“既然是你招聘的环卫工长期在马路上清扫卫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类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李耀武还认为,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应该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支付这笔费用。现在既然市政管理局没有交,出了事以后自然要出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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