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一死三重伤”可入罪

发布时间:2016-05-16来源:珠江时报 作者:郑峰 夏慧 点击:218次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履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七项职责,发生事故后不得擅离职守

        都说安全工作难做,除了安全生产事情多、责任重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负责人不重视。如果所在企业的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那么安全管理人员工作难度就会降低很多。

    本期安全警示,安仔给大家介绍一起因为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生产知识缺乏造成的企业损失百万余元的事故。

    案例

    图便宜处置危化品着大火损失百余万


    今年3月21日上午9点许,常州圩塘辖区一化工企业的包装车间起火,在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联合处置下,火势经过近2个小时后得到控制。虽然这次火灾没有人员伤亡,可是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引起大火的原因正是企业负责人的无知和大意。

    大火发生后,常州高新区公安分局圩塘派出所将该化工企业的负责人谢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原来,谢某某所在的化工企业目前处在停产阶段,包装车间内尚余少量过期的化学品需要处理。依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处理应当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可是谢某某贪图方便,也不愿意花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便在未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情况下,聘用没有上岗资质的零工对车间内剩余的过期化学品进行处理。

    工人在没有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操作,导致化学品起火,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达百余万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谢某某也是后悔万分,可是造成的后果却已经无法挽回。目前,谢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待后续进一步处理。

    这本来是一场可以避免的事故,企业负责人的无知和大意最后却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是不幸当中的万幸。安仔在这里要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安全源于谨慎,事故出于麻痹,无知大意必危险,防护警惕保安全!

 

    安全知识知多 D

    这5件事老板们一定要知道

    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我们也见过不少麻痹大意的企业负责人,聘请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随意处理危险化学品、让没有特种作业从事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各种危险的行为时常发生。作为企业负责人,没有高度的安全生产意识是不行的。

    那么企业负责人需要了解哪些安全生产知识、承担哪些责任呢?

    1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以下七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公司需要几个安全员,《安全生产法》有规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足够的安全员,企业负责人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老板,您需要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4    发生事故了,老板不能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有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p#分页标题#e#
    还有更多的处罚条例安仔就不一一列举了,当今企业发展已经不单单是纯粹地追求效益,没有安全,所有的效益都将归零。安仔再次提醒各位企业负责人,一定要懂安全、遵守安全、敬畏安全。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宾红霞通讯员郑峰 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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