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27来源:广西区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作者:桂卫监督〔2008〕56号 点击:180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8年9月中旬,我厅按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关于请核查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群发事件的函》要求,组成专家调查组分赴河池市、苍梧县对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职业性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群发事件情况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职业性慢性铅及其化合物中毒发病情况。

  1、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所属铅锑分厂2007年度进行在岗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血铅超标419人,超标率46.1%(419/654),经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铅中毒132人,其中维持原有铅中毒诊断的病例为46人,新增铅中毒诊断病例86人,占2007年度铅中毒诊断病例数的61.2%。132人均已接受驱铅治疗。
  2、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
  2007年12月该公司停产实施技改,组织作业工人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应检188人,实检187人,其中131人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铅中毒,铅中毒诊断率高达70.1%。131人均已接受驱铅治疗。目前,这些诊断铅中毒作业工人在得到一定补偿后已离开公司。公司方面称:离岗后,如发现异常可回公司安排复查。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1、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5-2007年对该公司铅锑厂作业场所铅浓度检测,超标率分别为70.0%、61.1%、71.4%,平均67.9%。
  2、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
  2003年后,因作业场所监管职能分工,未再开展监测评价,从可查资料反映,该公司生产作业场所铅烟、铅尘超过国家卫生标准(MAC),其中熔炼车间烧结工段铅烟超标50倍,铅尘超标10倍。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情况。

  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停产技改。
  从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核查情况看,各种防护设施运行基本正常,但发现鼓风炉出渣口除尘罩设计不够合理;熔铅锅缺少相应的抽排风装置,导致整个车间邻近的阳极锅、阴极制板、电解槽等作业岗位铅烟污染严重;原料混料吊车放料落差大,扬尘严重;部分抽风除尘系统经过多年的生产运行,出现效能降低等问题,降低了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两公司均存在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选型不正确、工人不按规定佩戴和佩戴方式不正确的问题。
  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着手进行防护用品选型的改进工作,并加强对工人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公司对职业病患者的处理措施及工人的反应。

  1、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对历年来诊断铅中毒工人均接受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驱铅治疗,并承担相关费用,工人治疗期间,每人每天给予一盒牛奶、两个鸡蛋的营养补助。
  在该公司铅锑厂进行现场核查中,核查组观察到铅锑厂生产活动正常,通过与部分员工的交谈了解,发现大多数员工对自己工作环境中存在的铅、二氧化硫等职业病危害均不同程度的了解,也具备一定的防护知识和意识,基本认可公司处理诊断铅中毒工人的方式和做法;铅中毒病人能积极配合公司组织安排的驱铅治疗。
  2、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
  诊断为铅中毒的作业工人在经过驱铅治疗和得到一定补偿后离开公司,目前未接到他们的信访和投诉。 

二、慢性铅中毒发病率较高的原因分析


  两公司几年来都接受卫生监督部门检查,配合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但近年职业病呈高发趋势,其主要原因有:
  (一)由于生产工艺及现有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技术原因,未能完全解决铅冶炼生产作业场所铅污染的问题。
  (二)部分生产场所缺少相应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设计安装不合理,防护效果不理想,已经安装的防护设施维护不到位,致使防护效能降低。
  (三)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选型不正确,为无效个人防护用品;部分工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或佩戴方式不正确。
  (四)少数工人自我防护意识不强,自我防护不能贯彻到生产活动的始终。
  (五)作业工人在铅污染环境工作年限较长,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铅锑厂的大部分员工的铅作业工龄为6年左右,有的达到了12年,使得铅在体内反复、持续吸收。
  (六)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与措施存在不到位,亟待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苍梧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目前仍停产进行技改,原生产设备已拆除,技术改造工程已经通过“环评”,并已着手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我厅已责成河池市卫生局,向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监督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规定,我厅将继续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请你局加大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分隔线----------------------------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