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发文明确:零售行业全员实施综合工时制不符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07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许接英 点击:218次

   近期,我省部分零售行业企业因计划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引发了部分职工的强烈反应。日前,省总工会专门下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部分零售行业企业工时制度改革引发劳资纠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零售行业全员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符合相关规定。有专门研究劳动法的律师也指出,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特定的人群,且须经人社部门审批。

  《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总工会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工时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因工作性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只能针对部分特殊行业中因工作性质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实施。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批。零售行业全员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二是密切关注本地零售行业情况,提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有零售行业企业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引发劳资纠纷,要立即报告省总并及时介入处置,尽快化解矛盾。

  三、与人社部门做好沟通协调,了解本地零售行业企业申请实行全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及审批情况,表明工会的态度和立场。

  四、指导并要求企业工会履行好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站稳代表职工的立场,及时收集和反映职工意见,支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切实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尤其是做好到期换届企业工会的改选工作。
 

  ■名词解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解读

  制度特点

  高鹏飞(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中,无论劳动者平均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适用对象

  高鹏飞: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根据前述规定,零售行业并未包含在立法明确列举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如果零售行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充分论证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理由。

  实践中部分地区允许零售行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地区并未允许。但是,根据立法规定以及常识常理,即使允许零售行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范围也仅限于必要的岗位或者职工,而非适用于全部职工。
 

  实行条件

  高鹏飞: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遵守劳动法关于保障职工基本休息权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需要经过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二)一般需要制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规章制度,并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

  (三)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

  (四)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

  (五)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

  高新会(暨南大学法学院教师、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由此可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只存在平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存在休息日加班。

  因此,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平时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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