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7月起执行工伤保险办理新规

发布时间:2016-04-07来源:http://www.southcn.com/nfdaily/news/content/2013-06/25/content_71748245.htm 作者:刘熠 点击:120次

  昨日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于24日下发了《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以及若发生工伤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根据《通知》,新规将于7月1日起执行,并将在2013年底前完成全省各地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

  全员参保,职工无需缴费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通知》实际上是去年《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职工个人无需缴费。《通知》要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未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全部职工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规定为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增员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新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手续。

  《通知》还明确,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缴费登记等有关事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

  若未参保工伤由单位买单


  在去年《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出台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本统筹地区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核定。”

  《通知》明确,“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及全部应参保职工花名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记录职工本人工资,作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依据。”

  职工若发生工伤,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若发生工伤,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发生工伤的原工伤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手续;其职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自完成补缴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应从完成工伤保险登记之日起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通知》明确,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2011年1月1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在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补缴期限应从成立之日起至工伤保险参保之日止;补缴人员应为该期间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全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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