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派出所笔录 成为工伤维权“铁证”

发布时间:2016-04-15来源:沈阳网 作者: 点击:123次

  没签劳动合同,没缴纳任何保险,咋向单位讨说法?

  一份笔录 成为工伤维权“铁证”


袁野绘


  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单位非但“不认账”还“不认人”——根本不承认伤者是自己的员工。今年3月,伤者小高将一纸申请交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然而,小高没和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在单位缴过任何保险。“没有证据,连案子都立不了。”关键时刻,小高同事在派出所做过的一份笔录,成为单位赖不掉的“铁证”。

  为公司讨债被打伤 却遭遇公司耍无赖


  去年5月份,在沈阳某投资担保公司工作的小高和同事去为公司讨要欠款时,被对方扎伤。报警后,小高被送往医院,而伤人者和小高的同事则被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就是这份笔录,成为小高之后一年多的维权之路的重大转折。

  经法医鉴定,小高为重伤并落下残疾。谁知,单位不肯承认小高属于工伤,也不打算按法定标准赔偿。与单位协商近一年无果。今年3月,小高到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然而,这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很难胜诉的。

  “单位没有和我签订过合同,也没给我买过保险。拿不出证据,我就没法证明就是这个单位的员工。”小高一筹莫展,“后来仲裁院工作人员就提醒我,是否有同事作证人,或者同事的证言,证明自己是单位员工。我就想到了那时同事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

  在这笔录中,小高同事阐明“是老板让我们去取钱”,以及“我们(指自己和小高)都是公司的职工。”有了这份证据,单位想赖也赖不了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即立案审理,并帮小高拿回了属于他的法定赔偿。

  劳动者维权,能够立案是第一步。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劳动者作为申请人首先需要提供有效证明,证明和对方的劳动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有些人不得不接受单位诸如“不签订合同”、“不缴纳保险”等违法违规的要求。所以一旦权益被侵害,劳动者就很被动。

  “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关键就是看证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仲裁院放宽了立案的口径:没有签订合同?不用怕!没有缴纳保险证明?没关系!只要劳动者留心,一些平日不起眼的小物件都会成为维权的证据。

  “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某公司的司机于某有和小高相似的遭遇。他出示的主要证据中,就有一张在他工作期间公司发给他的胸卡。还有某安装公司的胡某,他提供的证据是一份由他代表公司与乙方签字的电梯安装合同。”

  仲裁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除了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这些“硬件”外,如派出所笔录、相关部门审批文书上的签字,甚至是工作服、单位胸卡、工作证、考勤表、获奖证书、单位同事的集体照、光荣榜上自己的“大头贴”等等,只要有其中的一件,就可以作为立案凭证。“特别是工伤、工亡这种情况,考虑到其维权取证更加不易,我们规定只要有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书面),就采纳予以立案。”

  立案难可“曲线救国” 胸卡合影证书都有用


  工作服,胸卡,获奖证书、合影……

  这些证据相对简单易得,难道不怕别有用心者伪造,非法取利么?实事是,虽然口径放开,但是仍然没有空子可钻。于某在沈阳某公司人力资源部任职。因不满单位将他解聘的决定,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和单位几十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卷走藏了起来。“然后他就以单位没有与员工签合同为由,到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工作人员回忆说。因为按照规定,单位要给于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合同文本都在于某手中,单位没了证据,于某似乎胜券在握。

  “把能立的案子先立上,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给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维权的机会。不等于一份证据为双方劳动关系板上钉钉。”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坚决表示:无“缝儿”可钻,“立案之后,我们会勘验调查。比如你拿出胸卡,拿出工作服,结果我们去单位一调查,那里的职工却都不认识你,那你拿出来的证据就不予采信。正是如此,仲裁院工作人员经过对其他员工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与员工签订过合同,并在相关监督部门调出了用工备案。“你说没有签订合同,那么用工备案中的这几十人又是从哪里来的?”面对工作人员的质问,于某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建议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又掌握资源,所以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监督人员,对其行为规范进行监督,维护职工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化名)

  切勿使“诈”骗仲裁 后续调查能去伪存真


  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加班费”仲裁

  不必自己举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者作为申请人,需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加班费”。

  记者了解到,如果劳动者在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但是能够清楚地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证明证据掌握在单位手中,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取后,依然予以采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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