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6-05-21来源:浙江工人报 作者:冯伟祥 点击:266次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俞达妮

  人们往往认为,工伤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事实并非如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从本质上来说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并非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该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直接认定涉案工伤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支持了受伤农民工陈仲尤的诉求。
 

  今年59岁的陈仲尤,是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陈仲尤从2013年10月开始在常德市东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班,从事泥工工作。
 

  2014年3月17日上午8时左右,陈仲尤在东强建筑公司承建的廉租房工地上做工。由于该公司负责龙门吊升降机的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龙门吊升降机装载钢材过多,致使龙门吊升降台倾斜后钢材滑落掉下而砸中陈仲尤。陈仲尤全身被钢材掩埋,满脸是血,不能动弹。后陈仲尤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51天,支付医疗费92137元。
 

  同年4月20日,陈仲尤的受伤被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同年8月13日,陈仲尤的伤情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
 

  同年11月20日,陈仲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书。陈仲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27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202元,并从东强建筑公司处获赔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75000元。
 

  此后,陈仲尤认为东强建筑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造成其人身损害,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伤待遇赔偿之外的民事赔偿权利。陈仲尤认为,应由东强建筑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双方就此未能协商达成一致,陈仲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强建筑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873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认为:依照《安全生产法》之规定,陈仲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还可就其损失向东强建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据此,该院在核定陈仲尤的相关损失后作出判决:被告东强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仲尤残疾赔偿金163041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上共计183041元。
 

  宣判后,东强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陈仲尤提出的本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没有依据予以证实。东强建筑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陈仲尤的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工伤事故是否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陈仲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就余下损失向用人单位东强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常德市中级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该事故虽未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但调查报告从本质上来说仅是证据形式的一种,并非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依照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来看,陈仲尤的工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纠纷双方此前所达成的《仲裁调解书》,是劳动者陈仲尤依照工伤保险待遇就应获赔偿部分所达成的调解,并未涉及未获赔偿的损失部分。因此,陈仲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依法享有就未足额赔偿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向用人单位常德东强建筑公司进行主张的权利。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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