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10月6日专电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十一”长假是加班维权问题集中凸显的一个时间段。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长假期间所掌握的情况,一些用人单位依然存在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并且由于方法比较狡猾,劳动者不易发现。有关部门为此列举了以下几类偷逃加班工资的表现形式,提醒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
计算基数违规
根据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是,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按690元/月的标准。
自行另立标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单位统一规定加班工资标准的办法看似公平,实质上却是不公平的。经过折算,这家单位“统一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大大低于法定标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事后调休抵充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以合同为借口
目前,我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劳动者每周应当休息两天,即使劳动合同上有约定也是违法的,此约定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员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资。
错误标准折算 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而不是这家服装厂所采取的除以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