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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公开信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北京益仁平中心 作者: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公 点击:102次


相关资料: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5.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此,作为长期从事公共健康教育和反对健康歧视的民间组织,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们为政府采取措施纠正历史失误、消除乙肝歧视的行动表示赞赏。

  在中国,乙肝病原携带者占全国总人口的10%,有一亿两千万之多。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公务员招录工作严重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社会示范作用,以及国家大量立法失误造成对乙肝携带者的制度性歧视,使得乙肝携带着这样一个数量庞大的人群在就业、就学和日常生活中饱受限制和排斥,无法享受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利。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几乎已经成为所有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在招收员工和学生时体检的必检项目、甚至是唯一项目。很多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动辄以“乙肝病原检测阳性”为借口剥夺公民就业或就学的合法权利。
  由于以NGO组织“肝胆相照论坛”为代表的乙肝携带者群体自2003年以来坚持不懈的自发抗争,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开始采取一些措施纠正失误、消除乙肝歧视。继2005年人事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体检表》取消了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乙肝检测之后,此次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又联合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我们为政府部门的这些举措表示赞赏。

二、《意见》缺乏相应的细则,也缺少相应的罚则,有待于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后续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来保障新规定落到实处。

  《意见》的内容相对简单,在实施过程中将有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1.如何约束用人单位的体检行为使得其任职体检不再检测乙肝标志物?
  2.如何约束医疗机构,使得医疗机构重视在体检时对劳动者的隐私保护?
  3.对于违规的用人单位,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4.对于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体检机构,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我们认为,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应该尽快出台细则和配套规定,使得上述漏洞能够早日被填补,否则,很有可能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意见》将有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我们建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制定细则和配套规定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重点对医疗机构和体检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
  2.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应该尽快制定通用任职体检表下发各级各类医疗结构和体检机构;
  3.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个人隐私,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体检或保健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机构不得将体检结果交给企事业单位,而必须交给劳动者本人;
  4.应当制定配套的罚则,对违规的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体检机构予以实质性的处罚,并使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得到实质性的赔偿和补偿。

三、现存的和正在制定的大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性规定,有待及时清理,这样才能使得制度性歧视的现状得到根本改变。

  据我们不完全统计,在国家层面,至少有16部正在生效之中或正在制定修改中的法律文件包含乙肝歧视的条款。国家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视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而将病毒性肝炎归为消化道传染病,笼统地规定病毒性肝炎感染者不能从事公共场所服务行业、食品与饮用水生产与销售行业、餐饮行业、美容美发行业、沐浴行业、住宿行业和药品生产行业等等。这些错误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对乙肝携带者制度性的歧视。而且,按照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就业的领域将寥寥无几!
  我们期待劳动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能够牵头对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正当权利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条款提出废止案!

四、在教育领域,尚没有出台禁止乙肝检测的相关规定,教育领域的乙肝歧视之墙依然高耸。我们期待卫生部能够会同教育部,及早出台类似的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我国的乙肝歧视现象,不仅仅是存在于劳动就业领域,也广泛存在于教育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大学医学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30多所医药卫生类高等学校在全校各专业中拒绝招收乙肝病原携带者;全国很多高等院校的餐饮、旅游管理等专业拒绝招收携带乙肝病原的学生;每年高招中,乙肝标志物检测阳性使得同等条件下乙肝携带者考生很难被高校其他各个所录取,无数乙肝携带者青年学子不明不白地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近年来,学生携带乙肝病原而被学校大规模休学、退学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
  鉴于此,我们建议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尽早出台相关规定,禁止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入学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对于教育机构组织的学生保健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机构不得将体检结果交给教育机构,而必须交给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五、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体检筛查制度违背了《宪法》和《劳动法》、《教育法》的平等原则,亟待进行全面的重新审查和规范。

  在入职招聘中进行体检,其体检的目的不应该是剥夺存在健康问题的公民的劳动就业权,而只能是确保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与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要求相符合,以及确保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符合所从事行业的特殊职业安全要求而保护劳动者不会受到职业伤害。因而,任职体检只应该在特殊行业开展专项体检,而一般性的筛查体检完全是不必要的。
  而在教育领域进行普遍体检筛查更不必要,因为国家应该做的是鼓励存在健康问题的公民自强不息积极争取接受教育,而不是剥夺存在健康问题的公民的受教育权。
  因而,我们认为,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体检筛查制度违背了《宪法》和《劳动法》、《教育法》的平等原则,也违背了基本的人道原则,我们期待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能够对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体检制度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重新认识,并制定相关的文件,取消一切形式的普遍体检筛查制度,对特殊行业所要求的专项体检进行严格规范。

此致!

 

北京益仁平中心
北京爱 知行研究所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20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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