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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的自白:工人劳动条件恶劣的根源----我为什么要辞去总经理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中国工人 作者: 点击:96次
编者:从作者的文章可以看出,员工劳动条件恶劣不是个别企业的现象,因此工人阶级的民主就体现在如何改变这种力量对比现状上,即制度后面是力量对比推动实现的。


  近段时间,我一直在痛苦中折磨自己,是继续维护老板的利益?充当老板的忠实“走狗”?还是替员工说话,不再担当损害员工利益的角色?维护前者我将得到更多的好处,钱、及其他------;维护后者我的后果将是降职、降薪甚至被辞退。我进退两难、辗转反侧-------。
  我从外省来到这个城市已经七、八年了,先后在几个大、中型私人企业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凭我的资历、经验和能力,在这些企业我尽心尽力、全心“效忠”于老板,很快都得到了老板的赏识和重用。
  我管理企业,从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企业理念到策划运作项目、监督企业运行、员工团队精神培训、企业凝聚力建设等等,使这些私人企业不断发展,资产越滚越多、企业越做越大。
  但是,这些私企老板不约而同地都钻进了一个“黑窟窿”——-赚钱,越多越好。正因为如此,老板的私心越来越重,贪婪的欲望不断膨胀,开始不满足于现状,逐渐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来获取利润。老板要求我动脑筋、想办法,一方面怎样应付国家、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检查;另一方面如何克扣和少发员工报酬;不择手段对付政府、坑害员工。
  国家制定的劳动法规维护了广大人民的利益,但私企老板看了却很不舒服。招聘员工本应签订国家统一的劳动合同,但老板却让我重新制订企业自己的劳动合同。我心领神会,其条款内容就是要倾向于企业自身利益的格式合同。我冥思苦想,制定出九大章五十多条,这些条款内容里要求员工(已方)履行的职责就占80%——90%,而企业(甲方)应履行的职责只是象征性的占10%——20%。主要是一些对员工的强制性条款如:

  1.员工应聘时尽量不提签订劳动合同,能不签则不签;
  2、不执行国家周五工作制,每周工作六天;
  3、因工作需要工作时间灵活延长(但不提加班费);
  4、工资按天计酬,(计件工资另行核算)节假日没有工资;
  5、试用期限为半年,试用期间没有任何福利待遇;
  6、每月要在员工工资中扣出20%----30%做为预留金,年底一起发放(如果员工离开公司预留金就可以不发);
  7、当月工资要等次月中旬甚至更长时间才发(如果员工离开公司那么就有半个月甚至更多的工资被扣发);
  8、关于社会保险能不办则不办,能拖就拖,政府有关部门如果来查问,实在拖不过也只是按企业员工总数的10%------30%办理。其余的可以用签零时合同或兼职合同来应付。
  9、凡是管理人员都要交500-----1000元风险金(而且说年底给5%的利率以稳定人心、都是口头答应),作为财务、各种业绩、数据报表的风险金。
  10、还有的条款即有诱惑力,又给企业留有后路,如: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公司提供住房一套,管理干部提供小车一辆,表现优秀者办房产证、小车归己,每年还享受一次免费去国外旅游休假机会等等;但在合同条款中有一句话不可少,那就是:若员工(已方)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公司(甲方)有权无理由辞退。

  那么,怎么才是失误和差错?无界定的标准,完全由老板说了算,因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即是这样,来应聘的人员还是源源不绝,而且来了以后无不拼命工作,表现突出,很多人不提、也不敢提加班费和补休,一天工作8个小时以上的非常普遍。
  但是在老板授意下,我也不是随意辞退员工,有时也给一些小恩小惠进行“奖励”或“鼓励”。如:在员工大会上进行表杨(但无奖金),偶尔也会拿出几十元钱对个别有“突出功献”的员工奖励一下,而且会给员工口头承诺年底重奖````````云云。当然,不能忘记对需要的员工(技术和管理人才)给一些惠顾。但真正到了年底,老板就会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扣罚、少发奖金。
  对部分管理干部来说有些方面就更掺了。当他们工作快到四年时,老板和我商量,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要赶紧让他们一个一个离开。就这样很多员工稀里糊涂、或哭着离开了公司。辛苦了几年,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也许你会说,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面对企业自己制订的这种合同,应聘者或员工可以提出意见或不干。但现实可不是这样。如今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我国劳动力过剩,老板比我们更清楚“三条腿的哈蟆难找,两条腿的中国人到处都是”。君不见,在人才招聘会上,往往都是应聘者人山人海,招聘单位名额却廖廖无几(当然排除沿海地区急需的农民打工者)。大学生找不到工作的比比皆是,而且现在大都不再刻意要求工资、待遇,只求有一份工作就行。
  面对这种状况,我在员工大会上还要给员工进一步进行“培训教育”:大家好好想一想,现在的社会竞争非常激烈,我们面临的现实是残酷的,今天能有一份工作就已经不错了,所以,我们要感谢我们的老板,很好的珍惜这份工作。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就得努力找工作 。
  甚至我还“教导”员工:现在的社会真正的“上帝”是谁?就是我们的老板。因为有了老板,才有了老板的企业;有了老板的企业,才有我们今天的工作。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生活,要养家湖口,要靠老板,因为只有老板才给我们发工资。不信你试试,失去了工作、没有了钱,省长、市长、书记给你发工资吗?他能管得了你一个小小老百姓吗?就算一个官员偶而发现了你,发发慈悲,重视了你的事,为你说了一句话,但是这样的好事,千千万万人中能遇上几个?就同买彩票一样,能中五百万的又有几个?
  因此,我再强调一遍:“老板才是我们的上帝!”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只有自己救自己!”
  这只是我对付员工的一个小小的手段而已。只要是企业自己制订劳动合同,小小百姓能翻的起大浪吗?
  有!也有那些“胆大妄为”敢于状告老板的,但大部分都是鸡蛋碰石头。有个别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不断申诉,有关部门却久拖不决,最后也不了了之。也有胜诉的,然而很多都是胜了官司输了钱,一般的百姓能告的起状、打的起官司吗?有一位女大学生在成都某私企任助理和设计师,为讨回自己的合法权利、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在市劳动仲裁和法院部门整整跑了近二年,虽然胜诉了,但至今不仅没有要回一分钱,还倒贴了几百元。还有一位叫方某某(成都电视台3频道都市说法2005-9-6),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了四指伤残事故,因企业未给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明明是企业不给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这难道成了员工的罪过吗?要处罚也应该处罚企业,因为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力完全掌握在老板手上,签与不签只能由老板说了算,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之下,打工者只有妥协。
  我所在的企业,每月都要预留员工20----30%的工资,美之曰年底与奖金一起发放。有的员工不满提出辞职,我按老板的意思不但扣发了他们半个月工资,而且数百、或近千元的预留金也被扣下。因为,人无完人、更不是圣人,工作中那能不出差错,老板的借口和理由太多了。这些员工离开公司后,有的到有关部门去投诉,有关部门只是打个电话问问情况,我们自有一套理由回答。过一段时间,这位员工如果闹的凶了,上面也只是派个人同我们商量,我们早就好吃好喝招待了他们,大不了再塞个红包,这样的事我经历的太多了。可想而知,这些“ 钦差大臣”回去会怎么回答?后来得之,反而说这位员工违反了企业制度等等,劝他不要再告了。再不然也就是给这个员工多少给一点钱就万事大吉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啊。
  官官相护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个企业违反规定或违法,从乡、镇、到区、市等相关部门都想法遮掩或为其说话,因为关键是这些企业每年要给辖区政府交税呀!而且还可以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那一个政府部门不以保护企业为主呢?
  我所做过的企业,大的有近千人,小的也有上百人,但正试签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的只有20%左右,劳动监察大队心知肚明,也只是每年年检时应付一下,根本不来企业实查。因为这些都是我管,我非常清楚。
  去年,政府相关部门下文要求成立工会,该企业也是象征性的把我报上去兼工会主席。《工会法》我也清楚,但无法替员工说话,更不敢维护员工利益,主要是我的薪水是老板发呀!而且老板可以随时炒我的?鱼!
  国家要求非国有企业也要成立工会,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老百姓百分之百举双手赞成,这也是大势所趋。但是,老板有随时降低工会主席薪水和开除的权力,这样,我们不得不听从老板诣指而处处维护老板的利益,这样的工会就只能是私企的傀儡!
  有没有办法遏制私企老板肆无忌惮的违规违法呢?我认为,劳动部门应该加大监督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力度,就同国家加大旅游市场管理力度,所有旅行社必须签订由旅游局和执法局制定的、规范、公平的《旅游合同》一样,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签订由政府制订下发的《劳动用工合同》,不许企业自行制定,凡查出或员工举报查出的企业,轻者经媒体通报暴光,罚金一万元以上,重者还要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进行整顿。另重奖举报者,并且动员群众积极举报反映。
  另外,私企必须成立工会,工会主席及委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按年预交给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每月给工会主席和委员发放,那么,我这个工会主席就敢理直气壮地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私企老板也不能随便开除我们,否则,我们的权益谁来维护呢?
  如果采取了这些强硬手段和措施,我想,这些私企老板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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