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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劳动保障局 作者:林建社区 张月成 点击:96次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部分是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的。他们的具体工作情况到底怎样?他们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了吗?带着这个问题,我走访调查了林建社区及周边社区10家个体私营企业,涉及到汽车零部件制造、纸箱、美容、木材加工四个行业,以木材加工企业为主,职工总数203人;其中,规模最大的用工35人,最小的仅用工5人,下岗失业人员约占企业用工的80%;月平均工资男工约600元,女工则普遍在500元左右。调查中发现,10家企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违反劳动法的问题,工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大体来说,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问题

  这10家小企业,不管是雇工多的,还是雇工少的,没有一家企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主招收工人,只是按照自己订立的标准,人招来了以后,粗略的目视一下,看一看个头,问一问年龄,在心里估算一下这个人的诚信程度、劳动能力,有的企业会让求职者填一张登记表,再与求职者口头订立一些有关的工作问题,这个人便算是这家企业的一名员工了;由于没有合同的约束,劳动者和企业主都不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中,看谁不顺眼,老板随时可以抄他的“鱿鱼”;反过来,员工也可以随时抄老板的“鱿鱼”,小有不如意,便抬腿走人。不过,员工最终要冒损失一部分工资收入的风险,从最后的结果上看。员工处于不利地位。

  二、社会保险问题

  10家企业没有一家企业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其它如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更不必说了,只有二家木材加工企业为上机操作的几名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据调查,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靠自己的力量接续养老保险的人数约占50%,其中女性人数为多,这可能与女同志退休年龄早有关。而大部分男同志并没有接续养老保险,他们认为一年要缴近2000元的费用,自己根本无力承担。一个月就挣600来元,既要维持生活,又要供养孩子,有的还要赡养老人,这点工资要精打细算才行,那还有余力缴纳保险费。这部分人的年龄普遍都超过了40岁,再有十几年,便将面临着退休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会成为一个比较难办的社会问题,应引起重视。

  三、抵押金问题

  调查中这类问题相比前二项而言,还算是不错的,只有三家企业存在着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的问题。一家是美容连锁企业,业主与员工私下订立了契约,从月工资中扣取500元,作为抵押金。一旦员工违反约定,半路抄老板的“鱿鱼”,这500元便永远归了业主。另外二家是木材加工企业,私下规定从每个员工的日工资中每天扣取一元钱,一直扣到年末,如果员工没有干满一年,中途变更了职业,每个月扣取的30元便算是“违约金”,就算你干了十一个月,也不给你。由于工作条件的限制,极少有人干满一年,而每天扣去的一元钱,自然成了业主的。据了解,这二家企业都是外地人来敦化开办的,属于典型的木材初加工小企业。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收取抵押金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是对员工的一种赤裸裸的剥削。

  四、意外伤害问题

  由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业主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伤事故,一般都不予赔偿。而员工大部分不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工伤问题的规定。一旦出了伤害事故,大多数人都自认倒霉。一名在木材加工企业工作的下岗女工,工作时间发现引风机风力不够,伸手去试引风机的风力,结果被引风机将四只手指打碎,该女工因此致残。然而,业主并没有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仅给了该女工几百元的包扎医疗费用,没有给予伤残以后的任何赔偿。而该女工认为是自己的责任,对业主给她报销了几百元的治伤费感激不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成了残疾人,去索赔。众所周知,劳动法规定,在工伤事故的认定中,我国实行的是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在企业中发生工伤并因此致残,业主必须予以赔偿。其实,这样的事例远不是一二个人,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者的身心都受到了伤害。
  还有一些其它问题,如有一家木材加工企业拖欠了员工二个月的工资,还振振有辞,说这样能栓住工人。所有被调查企业都存在着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不论是节假日工作,还是加班加点,没有一家企业支付过员工加班的额外工资,更不必提支付劳动法中规定的150%、200%的节假日工资了。有的企业工作条件十分不好,周边环境恶劣。如有一家木材加工企业,连最起码的吸尘设备都没有,机器一发动,灰尘满天飞,工人在里面工作,一天下来,就会感到心口憋闷,严重危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大多数企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几家木材加工连最起码的安全生产教育都不给工人宣讲,更不必提给工人发劳动保护了,出事伤人也就难免。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真正的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同时又能兼顾企业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监督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招工、长工资的标准,都必须经劳动部门核准,各企业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那时还没有个体私营企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劳动部门的职能也向“服务型”转轨,企业的用工、工资标准基本上放开了,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完全由企业主说了算,劳动部门的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我认为,市场经济并不是放任自流,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要严格实行用工备案制度,从总量上控制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源供求;另外,要制定当地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的设立、迁址、关、停、并、转等,也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同时,要按月、季上报有关用工情况、工资标准、劳动条件等相关数字。劳动保障部门要透切理解“服务”职能的内涵,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监察

  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部门都设有专职的劳动监察人员,对个体私营企业违犯劳动法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大整治力度,要坚持依法监察。对没有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要限期签定,逾期者按劳动法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非法收取抵押金的极少数企业,要抓几个典型,严肃处理,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披露,以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对擅自延长工人工作时间、劳动条件恶劣、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相关企业,要限期整改,否则,要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严惩。要形成劳动监察的威慑力,从而,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作,保护那些处于劣势的务工人员的利益。

  三、加强宣传

  劳动法已经颁布实行了许多年,然而,有许多人并不知道一些关系到自身利益的相关规定。一些企业业主也不十分了解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工伤事故等规定,只是按自己的意愿去和员工约定一些工作上的事宜,自己违犯了劳动法还丝毫不知。而务工人员也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要加强劳动法相关知识的宣传,要使企业主知道,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不仅仅对工人有利,它也保护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加强宣传企业雇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使企业主看到并去身体力行。这样,才能稳步的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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