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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群体性案件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中国农民工维权网 作者: 点击:89次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成立的一年里,办理了大量的农民工案件,其中有很大比重是群体性案件(这里以5人以上界定为群体性案件,包括5人)。
一、群体性案件分析

  工作站从2005年9月8日成立以来,共办理群体性案件44件,涉及人数1112人,涉及金额3,494,699元;平均每案涉及人数25.3人,涉及金额79,425元;平均每人被拖欠工资3142.72元。[1]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人数 22 1090
所占比例 2% 98%
案件数 1 43
所占比例 2.3% 97.7%
  44个群体性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中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该案件涉及22人;除此之外,其余的43个案件、1090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这22个人的案件中,也并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严格来说,没有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群体性纠纷之所以难解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

   (二)群体性案件发生的领域
行业 建筑业 加工业 服务业
人数 1021 53 38
所占比例 91.8% 4.8% 3.4%
案件数 38 3 3
所占比例 86.4% 6.8% 6.8%
  群体性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建筑领域,人数占到了总数的91.8%,案件数也占到了86.4%;其次是加工业和服务业。建筑行业的突出特点就是需要的人数多而时间短,并且目前专业的建筑公司已经不再直接从事工程施工工作,而是将其承包给建筑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这种操作,一方面导致大量的农民工跟随包工头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包工头卷钱逃跑或上级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频繁发生,很容易发生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发生欠薪事件,一般来说是整个工地或某个工种的农民工都被拖欠工资,群体性纠纷比较多。

   (三)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
包工头
 
农民工
没有
个人 挂靠
人数 631 296 185
所占比例 56.7% 26.6% 16.6%
案件数 27 8 9
所占比例 61.4% 18.2% 20.5%
  目前,跟随包工头打工仍然是大部分农民工寻找工作的主要方式。在工作站援助的44个群体性案件中,共有35个案件中有包工头,占到案件总数的79.6%。
  其中,包工头挂靠在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名下的情况正在日益增多。从目前援助的情况来看,存在挂靠现象的有8个案件,占到总数的18.2%,占到有包工头案件的22.9%。这种现象是包工头故意规避建设部提出的在三年内全面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将农民工全部纳入劳务公司的规定。如果在挂靠的情况下发生被拖欠工资等纠纷后,会因为多次、混乱的承包转包关系而使农民工讨薪更加困难。很多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之外,公司的规模小,资金状况非常令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判令由被挂靠的单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反而让农民工的工资无法讨回。

   (四)群体性案件的规模
案件规模 5-10人 11-30人 31-50人 50人以上
人数 88 382 197 445
所占比例 7.9% 34.4% 17.7% 40%
案件数 11 23 5 5
所占比例 25% 52.2% 11.4% 11.4%
  从列表来看,群体性案件中分布在30人以下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虽然这一部分案件人数与50人以上的案件人数基本持平,但其案件数量是占到绝对多数的,共有34件,占到总案件数的77.2%。小规模的群体性案件因其人数较少,影响不大,往往并不会引起社会或政府部门的特别关注,但如果不能及时维护他们的权利,为他们要回工资,更有可能引发静坐、游行或报复社会的恶性事件发生。

   (五)经过仲裁的案件
项目
 
数量
未经仲裁的案件 经过仲裁的案件
不予受理 仲裁撤诉 仲裁解决 仲裁后起诉
人数 903 34 46 21 108
所占比例 81.2% 3.1% 4.1% 1.9% 9.7%
案件数 35 4 2 2 1
所占比例 79.5% 9.1% 4.5% 4.5% 2.3%
  群体性案件中经过仲裁的非常少,只占到全部案件的20.5%。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一个重要原因是申请仲裁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要回工资,由于目前“一裁二审”的制度设计,农民工或者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的均可以提起诉讼,这样的结果只能是在诉讼之前还要再延长2个多月的时间,再付出更多的开销。而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即使是申请仲裁,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被受理。有的是以工资被拖欠的时间较长,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还有的是仲裁机构认为农民工是与包工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不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或是因为尚未满16周岁的童工被拖欠工资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这一点从“经过仲裁的案件”统计中也可以看出,在9个案件里,不予受理的就有4个。
  在经过仲裁程序的9个案件中,除不予受理的4个案件外,经由仲裁而彻底解决的只有2个案件,只占到全部案件的4.5%;1个案件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2个案件在仲裁中因律师调解达成协议而撤诉。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在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结案方式
结案方式 判决 监察 仲裁 律师调解 终止援助
人数 640 14 21 257 180
所占比例 57.6% 1.3% 1.9% 23.1% 16.2%
案件数 26 1 2 12 3
所占比例 59.1% 2.3% 4.5% 27.3% 6.8%
  从44个群体性案件的结案方式上看,除了3个终止援助的案件外,有26个案件最终以法院判决而结案;12个案件经律师调解结案;只有2个案件经仲裁解决、1个案件经监察部门调解解决。
  律师调解能够快速、低成本的为农民工要回工资,受到农民工的普遍欢迎。但调解方式的不确定性很大,用人单位是否有调解解决的诚意、双方能够接受的调解数额相差是否悬殊、农民工手头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农民工人数多少、该案件的影响程度、包工头是否逃跑等等,都会影响到调解能否成功。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应当尽可能的为农民工调解拿回工资,但更重要的是执法部门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彻底解决的案件只有3件,仅占到总案件数的6.8%。律师调解能够相当出色的发挥作用,给257个农民工要回工资,为什么手中掌握行政执法权的劳动监察不能促成更多的调解?

   (七)群体性案件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执行完毕 执行中 未审结 败诉 终止援助
主动履行 强制执行
人数 303 208 154 237 30 180
所占比例 27.2% 18.7% 13.8% 21.3% 2.7% 16.2%
案件数 17 8 8 6 2 3
所占比例 36.4% 20.5% 15.9% 13.6% 4.5% 9%
  在群体性案件的执行情况中,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经过律师调解或经过法院调解主动履行的占到很大比重。尤其是在律师调解的案件中,基本上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就为农民工要回了工资,这是律师与农民工比较倾向于调解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从列表中可以看出,正在执行的案件有8个,这8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是法院判决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无法执行包工头而不得不一直处于执行中止状态。由包工头来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作出了明知无法执行的判决,这对农民工来说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二、群体性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一)包工头的存在是引发群体性案件的重要原因,并严重阻碍了群体性纠纷的解决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44件群体性案中,涉及到包工头的案件就有35件,占到群体性案件总数的79.6%。包工头的问题仍然很严重,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渠道不畅通,跟随包工头打工仍然是很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重要方式。而包工头的存在,阻断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直接联系,绝大多数农民工在被拖欠工资的初期,根本不知道哪个建筑公司是该工程的合法承包单位。当包工头卷钱逃跑或拒绝支付工资时,往往就引发了群体性案件。
  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包工头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包工头的存在妨碍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有些案件中,包工头在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后,从用人单位处拿到农民工的工资而自己卷钱逃跑。农民工找不到包工头时,有些就向工地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讨要工钱,但发包单位认为其已经将工资和包工头结清了,农民工应该去找包工头要钱,因而拒绝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在耿某等6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要工资时,却被告知包工头已经带着工程款逃跑了,用人单位称他们已经发放了工资,拒绝再给农民工发工资;在刘某等12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未告知农民工就擅自将12人的工资全部领走,致使农民工不得不再艰难讨薪。
  还有些农民工跟着包工头在很多不同的工地打工,而他们并不知道这些工地的合法承包单位是谁,一旦包工头拒绝支付工资或者卷钱逃跑,农民工很难说清楚包工头所打的欠条是针对哪些工地的,也无法算清在某一工地的工作量,这也成了用人单位拒付工资的借口。在安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安某和工友14人一直跟着包工头在北京的五个工地和天津的一个工地干活。完工后包工头拒绝向安某等人发放工资,只给他们打了欠条。安某等14人并不清楚这些工地的承包方是谁,手里也没有在每个工地干活的工作量记录,无奈之下打算到法院起诉包工头,但该包工头是在北京并无固定住所的外地人,即使拿到胜诉判决也面临着无法执行的问题。安某等14人在无法拿到工资的情况下,就打算到政府上访,让政府来帮助自己解决。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李某等人跟着包工头在北京10多个工地打工,被拖欠工资后,承包单位只认可其中的6个工地,对于无法查清的在其余几个工地拖欠的3万多元,农民工只能向行踪不定的包工头讨要,但要执行个人财产,执行又是难题。
  由于建设部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2008年之前基本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在此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包工头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承包工程项目,而是挂靠在某个建筑公司名下,借用了该建筑公司的印章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款从公司的帐户走,但实际上仍然是包工头招农民工来干活,并实际管理农民工,而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不过是从包工头的工程款中收取一定的“挂靠费”而已。如果包工头卷钱逃跑或把工程款挥霍一空,农民工找到挂靠单位要求其支付工资时,挂靠单位往往以与农民工或包工头没有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在卜某等15人被拖欠工资案中,从表面上来看,建设单位是北京市某百货公司,总承包单位是北京某装饰公司,该装饰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定州建设公司,三方之间的关系很清楚,而且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际上,是包工头刘某挂靠在定州建设公司下承包了该工程;赵某等9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挂靠在山东某建筑公司名下;杨某等15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挂靠在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挂靠在河北某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等。在这些案件中,当农民工无法从包工头处拿到工资而找其挂靠的单位时,被挂靠单位就说,他们与包工头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既没有承包工程也没有雇佣农民工,拒绝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2.包工头隐瞒事实真相,增加了律师和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的难度。

  包工头为了能借维护农民工权利的“东风”来拿回自己的利润,就故意掩盖自己赚取利润的事实,妨碍律师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在包工头侯某向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的时候,说自己带领的54名民工被用人单位拖欠了4个月的工资,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律师的调查,才发现民工已经得到了工资,侯某所称的被拖欠工资并不是事实,可能只是其个人利益。在杨某等15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包工头尹某在给农民工打的欠条上把以前未结清的陈年旧帐都算了进去,存在着严重的作假行为,援助律师不得不对每个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一核实,增加了办案的成本。

  3.当农民工将包工头和用人单位一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有时判决由包工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难以切实保护农民工权利。

  在杨某等4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判令农民工被拖欠的7万多工资全部由包工头承担;在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只支付了67%的工资,剩余33%的工资,法院判决让包工头来承担;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用人单位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付给包工头,因此判决由包工头付给农民工工资;在闫某等41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中,法院判决由包工头支付给农民工劳务费和经济补偿金。依据这样的判决,农民工只能向包工头要钱,不仅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符,而且难以真正保护农民工的权利,如果包工头逃跑或拒不执行,农民工的工资就成水中月镜中花,根本无法要回。

(二)群体性案件容易引起严重的社会冲突

  在群体性案件中,由于农民工人数众多,从5、6人到上百人都有,一旦拿不到工资,寻求救济又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静坐、游行甚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扰乱社会治安的严重的社会冲突。
  李某等23人从2005年4月到8月在北京打工,干完活以后,他们多次向包工头和公司要钱,可不但没有拿到钱,反而被老板赶出了工地。2005年8月29日,他们向工作站求助,援助律师第二天上午就和李某去找用人单位协商,但没有成功,已经身无分文的工友气愤之下决定自己去丰台区政府上访。
  郭某等68人在2001年底做完工程后就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多次向包工头和老板要钱,可对方根本不予理会。郭某等人又去了劳动局、公安局、法院等机关,可都没有结果。这些人走投无路,众人商量来商量去,最后决定一人一刀,将包工头砍死,钱也不要了,然后去集体自首上访中南海。在援助律师的劝阻下才打消了这个念头。
  卜某和14名老乡在北京某百货公司的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却拿不到工资,这15个农民工想不出好办法来,就决定找到工地上的其他工友,一起到百货公司静坐。他们召集了40多人,结果在百货公司门前与保安发生了暴力冲突,多名民工被打伤,卜某还被公司保安拘禁了。这样的局面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后才因为110介入而结束。该事件发生后,因影响较大,包工头迫于压力不得不先给农民工支付了35000余元工资。
  包工头尹某在得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杨某、樊某等151人聚众围攻发包单位,没有结果后又围攻劳动局、建委,这样从发包单位拿到了15万工程款。此后,包工头尹某就指使个别农民工爬到广告牌上,想以“自杀”的方式来得到媒体的关注,从而要回其余的工程款。
  如果群体性案件发生后,农民工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拿回应得的工资,而在引发社会冲突后才因为得到重视而解决,这样反而会引起恶性循环,使农民工认为,无论是找政府还是找法院,都不能替他们作主,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有人管。这种心理只能导致群体性纠纷愈演愈烈。要减少群体性纠纷带来的严重后果,关键就要在农民工寻求帮助时依法维护他们的权利,比如劳动监察不应因为农民工是跟随包工头外出打工的就认为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纠纷而拒绝受理,劳动仲裁受理申诉时应尽量照顾农民工方便,使其不必因公司的工地和注册地不一致而往返奔波,也不必因为高昂的仲裁费而踯躅不前。

   (三)群体性案件中劳动仲裁收费过高、申诉时效过短,使农民工难以获得帮助

  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要申请仲裁或起诉,就要交纳仲裁费和诉讼费,对于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群体性案件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农民工因为拿不到工资生活已经难以为继,再让他们四处借钱去申请仲裁或起诉,实际上就是拒绝对农民工提供保护,这是社会和政府放弃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在耿某等66人被拖欠工资案中,耿某等人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初仲裁委认为被诉单位不是在北京注册,不予受理,在律师反复说明这些农民工的困难以及相关规定后,才被许可。但同时要求这66个农民工必须按照66个案件来办理,每个案件按规定要交纳300元的仲裁费,一共要交纳19800元。虽然援助律师以农民工目前生活已陷入困境根本无力交纳为由申请缓交仲裁费,并向仲裁委提交了每名农民工的贫困证明,但仲裁委在研究后还是决定不予准许缓交。农民工无奈之下,只好放弃了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过短是目前制约群体性案件求助仲裁部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这60日仲裁时效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是非常不利的。群体性纠纷绝大多数发生在建筑领域,工程完工后结算工资已是“行业规则”,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按月支付工资,工程完工时已拖欠几个月的工资,早已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使时效从工程完工后开始计算,农民工往往并没有这么强的法律意识,他们往往首先会找包工头、找用人单位,三番五次要钱没有作用后,才会到政府部门、劳动部门、法院求助,而这段时间常常会超过60日。
  李某等14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李某等人在2003年就跟着包工头来到北京打工,一直干到2004年11月,但直到2005年10月才来到工作站求助;崔某等8人在2004年3月起到北京市某塑钢制品有限公司打工,一直干到2004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崔某等人在2005年11月来到工作站求助;王某等105人在2005年6月到9月间在北京某建筑公司的工地打工,但直到2006年4月才来到工作站求助。大部分群体性案件来到工作站求助时都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律师只能以劳务纠纷起诉到法院。

   (四)群体性案件的立案手续烦琐

  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42个群体性案件中,这些案件在仲裁申诉或起诉到法院时,仲裁委或法院的做法是,有多少人就立多少个案子。这种群体性案件分别立案,让讨薪的农民工大大增加了维权成本;对于法院和律师来说,也不利于其快捷结案,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
  在张某等43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件中,43名民工一起在被告处打工,均是因为被拖欠工资而诉至法院。显然,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可以作为共同诉讼来处理。但法院却立了43个案件,仅诉状就要复印86页,律师函和授权委托书要提交86页。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由于判决的是43个案件,所以不得不提交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72页、法律文书生效证明43页、执行申请书43页、身份证复印件43页,还要提交律师手续86页。也就是说,43名民工的案子,仅一审和申请执行就需要559页的材料。
  在郭某等68人被拖欠工资案中,他们按照法院的要求每人准备了3份诉状,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各1份,即每人6页共计408页。68名民工为了讨要工资,仅在立案时就要提交680页的诉讼材料。
  在杨某等151人被拖欠工资案中,援助律师希望按照一个案件即代表人诉讼来立案,但被法院告知必须分案处理,理由是当事人起诉的标的数额不同。如果每人立一案,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提交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等,每人至少有6页,151人提交的材料超过了1000页。

  三、律师在办理群体性案件中的经验

   (一)及时主动的进行调解,以最大的社会责任感解决群体性纠纷

  群体性案件的特点要求援助律师在介入后就要尽早解决,而法律程序往往时间较长,农民工可能无法坚持下去而选择其他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援助律师会尽量通过调解来要回工资。即使通过调解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援助律师也可以在调解中先拿到一部分工资,一方面可以让农民工先度过艰难时期,生活上不至于有困难;另一方面也获得了证据,使用人单位在日后的诉讼中无法否认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任某等55名农民工在北京打工后被拖欠工资,多次和老板要工钱拿不到后,2006年1月22日在工地上与老板发生冲突,到晚上眼看冲突越来越激烈,农民工任某就打电话向援助律师求助。工作站的时律师在晚上9点多接到求助电话后,立即向工作站佟主任做了汇报。援助律师的本职工作是运用法律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对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让他们向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求助,但考虑到当时情势紧张,如果不尽快处理可能会出现难以预料的局面。佟主任同意时律师的意见,让他又找了另一名律师一起到工地进行调解。时律师的爱人非常担心丈夫的安危,就和他们一起来到了工地,万一遇到紧急情况她能立刻拨打110报警。两位援助律师从晚上9点多到工地一直和老板谈到了凌晨3点,经过6个多小时的谈判,让老板给55名农民工支付47000元的工资,律师直到3:30才离开工地。事后,民工代表任某在感谢信里写道:“我在北京打工真是第一次见到这么好的律师,这一切让我的心里特别踏实,觉得还是在北京打工好。”
  李某和55名农民工在北京某建筑工地打工,他们从2005年5月20日干到7月1日,因为工地条件太差,农民工不想干了,包工头却翻脸不给钱,农民工被拖欠了16370元。因为55名农民工是李某介绍来的,他们拿不到钱就找李某算帐,说拿不到钱就将其打死,还要到其老家要钱。援助律师的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虽然金额不是很大,但涉案人员很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不仅工资很难要回,而且李某的人身安全也没有保障,还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李某的证据很不充分,只有包工头打的欠条,但该欠条上并没有包工头的签字,而李某对于该工地的承包单位是谁、是否在北京登记、法定代表人是谁、包工头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一无所知。如果走法定程序,不仅至少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还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即使胜诉了执行也是难题。援助律师在2005年8月18日中午与包工头商谈未果后,晚上8点又找到他,援助律师一人和包工头等4人一直谈到夜里12点,为56个农民工要回了16300元。
  在耿某等66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中,农民工一共被拖欠了10700元。由于他们打工的工地承包转包关系复杂,耿某等人只有包工头打的欠条,而包工头已经卷钱逃跑,如果向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讨要工资,对方必然否认与耿某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援助律师考虑到现在证据不足,且耿某等人在北京生活已很困难,决定先和建筑公司谈判。在律师的努力下,单位同意给农民工20000元,农民工不知道是否该接受这笔钱,他们担心单位以后不管了,其他的欠款就拿不到了。律师认为,农民工可以先拿20000元,既可以暂时缓解一下他们的生活困境,还可以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后,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其余工资,在提起诉讼后,面对已经支付的20000元工资款,该公司无法再否认农民工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经过判决并强制执行后,耿某等人最终拿到了全部的工资。

   (二)为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在有些群体性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会选择静坐游行或其他非正常的方式来讨要工资,是因为他们已经身无分文、无路可走。如果不能立即拿到工资,可能吃饭都成了问题。面对这样的群体,援助律师会尽快为其要回工资,同时还给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帮助。
  李某等23人在北京打工干完活后,被老板拖欠工资,并被赶出了工地。2005年9月29日,李某等人决定集体去政府上访。在去政府的路上,他们被援助律师偶然发现,律师赶忙拦下了这些人,并建议回工作站商量。在工作站,律师发现他们中的7、8个人身上仅剩下3毛钱,连晚饭都无法解决,佟主任决定先借给他们700元,并和律师一起为他们想办法。当李某等人情绪逐渐平稳后,律师耐心的向他们说明这种冒险的做法根本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在律师的说服下,李某等23人放弃了上访的念头,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先拿回了20000元的工资,并在后来的诉讼中又拿到了其余的33976元。
  工作站所处理的群体性纠纷中,还有一些当事人口袋里没有一分钱,从工友那里借来了车费,坐公交车来到工作站求助。面对这样的情形,工作站的律师都会先借给他们一些钱暂度难关,然后尽快为其要回工资。

   (三)仔细甄别来求助的人是包工头还是农民工,分清包工头的工程款和农民工的工资

  来工作站求助的群体性案件中往往会有包工头的身影。有些包工头因为上级发包方没有给其结算工程款,他们也就没法给农民工结算工钱,因而来到工作站求助,希望援助律师能帮助其拿回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要进行仔细的甄别工作,我们的任务是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要回工资;而对于以谋求私利为目的的包工头,不提供援助。但是,也并不是对于所有涉及到包工头求助的案件全部都不援助,而是让跟随包工头打工的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办理委托手续,保证所拿到的是实实在在的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包工头的私利部分,让其委托商业律师来办理。在这个过程中,有些包工头非常配合律师的工作,使农民工工资早日拿到;而有些则不说实话,只想借助援助律师的帮助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对这种案件我们是绝对不能援助的。
  在工作站刚刚成立时,一个包工头张某前来求助,他声称自己带领了100多个农民工在北京打工3个月,到现在一直没有给钱。为了核实他所说的是否属实,援助律师告知其让农民工的代表亲自来工作站办理援助手续。张某第二次来时,带着三个人一起来,在律师详细的询问下,才得知其根本不是为了农民工的工资,而是为了自己的利润,这三个所谓的农民工代表都是张某的亲戚。
  还有一些群体性案件中,包工头已经将工资全部给农民工发放了,但自己的利润尚未全部收回,就指使农民工以讨要工资的名义申请法律援助,这显然是一种“恶意讨薪”,工作站是不援助的。
  包工头侯某在2005年8月向工作站求助,称他们来自四川的54名农民工到四川某建筑公司在北京朝阳区某工地打工,打工4个月,应得工资为6万余元,虽然用人单位给结算了51581.85元,但是强行扣除各种不合理费用后,不但拿不到工钱,反而还倒欠用人单位308.15元。2005年9月4日,援助律师亲自去用人单位调查得知,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按照工程量结算完,签有协议并已经拿到了各自的工钱,只不过是没有按照原来约定的按日计算工钱。实际上,农民工已经拿到了部分工资,只是与原来约定的有些差距,包工头侯某隐瞒了主要的事实。除了侯某外,任何民工都没有来过工作站,最后工作站决定不予援助。

   (四)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清农民工的真实情况

  群体性案件中因为所涉人数较多,而农民工往往不能全部都来工作站,有的农民工让老乡、工友代自己办理委托手续,有的干脆就听包工头的。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即使被拖欠了工资,也没有太多时间来维权,他们必须先找到另外的工作,继续打工。因此核实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不仅是为了取证的需要,也是对农民工负责。根据工作站的工作规则,如果求助的农民工是5至10人的,至少要有70%以上亲自来工作站谈明情况、办理手续;如果是10至20人的,至少要有60%来工作站;如果是20至30人的,至少要有50%来工作站;农民工人数超过50人的,援助律师应当到所在工地或其居住地进行核实。如果有些情况确实无法核实,或者农民工联系不到,援助律师只能给已经联系到并确认其实际情况的提供援助。
  李某等14人从2003年11月到2005年9月跟随包工头冯某来北京打工,完工后被拖欠工资99066元。2005年10月31日,包工头带领三名农民工来工作站求助,援助律师初步了解情况后认为可以提供援助,但根据工作站的规定,应当有至少8个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办理手续。第二天来了李某等6人,其他的人因为在老家或别处打工,实在无法亲自到工作站来。为了核实包工头冯某给每个农民工所打的欠条是否属实,律师向其余5个人分别打电话,一一核实了他们被拖欠的工资数、打工所在地等情况,确认了包工头所说属实。
  李某等60多人从2005年4月到8月跟随包工头在北京某经济学院的工地打工被拖欠工资,李某和一名工友在2005年12月来到工作站求助,由于该案所涉人数较多,而且工地完工已多时,农民工已不在工地,援助律师让李某尽可能多联系一些农民工来工作站。直到2006年1月11日,共有15个农民工来到工作站,说他们与其他农民工并不相熟,有些农民工回家了,有的在北京其他地方打工,有的可能到上海、南京等地打工去了。虽然李某带来了30多人的身份证明和援助手续,但鉴于其对其他农民工的情况并不清楚,援助律师决定只能为来到工作站的这15个农民工提供援助。
  杨某等151人跟随包工头尹某从2004年2月到9月在北京昌平某别墅工地打工被拖欠工资。2006年3月杨某、樊某来到工作站求助。杨某等人来工作站求助之前曾去过劳动局、建委等机关,都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律师经研究后认为,该案件已经经过政府调解而没有解决,再调解希望也不大,如果不尽快办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可能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律师决定先予受理。但由于该案人数较多,三名援助律师亲自到杨某等农民工户籍地河北涞水进行调查。在调查4天、走访了5个村、并对杨某、尹某、王某、林某、樊某进行了重点调查后,发现包工头尹某和农民工杨某求助时并没有说实话,发包方已经将大部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清了,而尹某给农民工所打的欠条,存在着很大的虚假性,151个农民工中大多数并不知道杨某已经委托律师来追讨工资了。据了解,尹某在向工作站求助前还指使杨某、樊某等人冲击政府部门,在没有得到解决后,又让农民工爬广告牌“自杀”,还给媒体打电话造势。查清案件事实情况后,工作站召开全体会议后决定终止对该案件的援助,如果有农民工亲自来工作站并拿来真实的证据的,律师会继续帮助其要回应得的工资。
  四、解决群体性案件的建议
  用人单位或者包工头,公然拖欠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农民工的工资反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主要是因为目前对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做的很不够,用人单位和包工头并不会因为拖欠行为而受损失,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以拖欠的工资作为周转资金的来源,显然是在恶意榨取劳动力价值。

   (一)群体性案件应当按照代表人诉讼立案审理

  工作站办理的群体性案件中,除了律师调解的以外,凡是经过诉讼程序的,在立案时几乎全部都是每人一案,给当事人增加了很多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超过10人的共同诉讼在起诉时就可以推选代表人来起诉、参加审理,并不是必须每人一案。如果能够贯彻代表人诉讼制度中简便诉讼、方便当事人的精神,对于已经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来说尤其重要,无论从金钱上还是时间上,都是对农民工有利的。

   (二)包工头卷钱逃跑或者拒绝支付工资的,无论发包方是否已经将工资给包工头结算,都不应判决由包工头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由于包工头并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质,因此包工头承包工程项目应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跟随包工头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也并不与包工头形成雇佣关系,而是与上级的合法分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发包单位已经将工程款给包工头结算清了,也并不能抵消其对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如果农民工因为超过仲裁时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得已以劳务费的名义起诉的,法院同样不能判令包工头承担责任,而应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中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只有让承包企业承担责任,农民工的工资才有保障。农民工所要求的并不是胜诉判决,而是切切实实的工资,如果他们在经历漫长的诉讼后只能去执行行踪不定的包工头,这样的判决可能再次引发冲突。

   (三)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禁止包工头承揽建筑工程

  群体性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建筑领域中,因此要减少或解决群体性纠纷,就要从根本上规范建筑行业,取缔包工头个人承揽的行为,使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建设部曾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但要将所有分散流动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劳务公司,以群体性方式外出流动,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只有拓宽农民工的就业渠道,积极发展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增加更多的就业信息,减少农民工求职的成本和风险,才能使他们摆脱对包工头的依赖。

   (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

  考虑到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建筑领域中群体性被拖欠工资问题,即使在政府三令五申采取措施后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用人单位公然拖欠十多名甚至上百名农民工的工资,这不仅仅是立法存在不足的问题,而是法律无法贯彻实施、违法单位公然漠视法律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加大解决拖欠工资的力度,对于发生群体性被拖欠工资事件三次以上的,应当在责令其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从事建筑行业的处罚。

  同时,还应当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将来一旦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就优先从保障金中支付。

  如果群体性纠纷因为其人数多、影响大而优先得到解决,这样可能引发更多的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因此要减少或解决群体性纠纷,关键在于彻底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这就需要从如何提高劳动监察的作用、如何理顺劳动仲裁与法院的关系、怎样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等多方面来考虑。
群体性纠纷是对社会稳定和谐的严重威胁,我们建议,对群体性纠纷应当建立迅速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各种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控制,消灭在发生的初期。

 
[1] 注:此处44个案件中,相同情况的多数人按一案计算,有仲裁、诉讼等多个程序的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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