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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服务农民工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4-10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点击:95次

  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针对近期经济社会和就业形势,作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明电〔2008〕473号)等,现将相关政策摘编如下。

  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


  农民工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援助等服务;

  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

  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可在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与失业登记服务;

  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地震灾区农民工和具有中级工以上技能的农民工可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联系卡”,接受“一对一”的就业援助服务。

  农民工技能培训和鉴定


  返乡农民工可到所在地的技工学校或中职学校报名参加由当地政府减免培训费用的职业技能培训;

  广东省失业农民工可到经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农民工技术骨干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企业技术骨干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入读技工学校或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返乡农民工可以到当地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农民工可登陆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免费学习电子商务师、物流师、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等工种的职业技能;

  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广东省家庭困难的失业农民工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外省农民工依照户籍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

  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


  在广东省城镇务工的省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每年由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

  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广东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外省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0年;

  参加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广东省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农民工创业服务


  农民工创业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创业政策咨询、专家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荐、融资服务、开业指导以及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广东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可按程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提供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贷款,外省农民工按户籍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

  就业困难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

  失业农民工可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当地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农民工创业可走审批“绿色通道”,享受“一站式”服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按规定最短时限办结等服务。

  农民工创业税费优惠


  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创办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设立个体工商户,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两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减免其他各项行政性收费,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除外;

  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民工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的政策;

  农民工创业从事下列服务的可免征营业税:(1)创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丧葬服务;(2)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农民工创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从事交通运输、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可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将会依法进行查处;

  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经审核后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先就该部分请求作出裁决;

  农民工对符合条件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案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农民工可凭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农民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农民工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

  社会保险服务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企业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生效的判决文书等资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予受理;离职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相关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返乡农民工可参加当地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民工子女教育


  外省高级工以上、家庭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入读技校和职校,可根据情况减免学费,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困难资助、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收费、学历认可等方面和本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和政策咨询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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