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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故意偏袒用工单位 深圳两劳动仲裁员被判“枉法仲裁罪”

发布时间:2016-04-08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 点击:99次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介绍,枉法仲裁罪是一项新罪名,深圳市首次适用该罪名

  中工网讯 (通讯员李文生 钟如君 邹胜福)身为劳动仲裁员的沈某、蔡某却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在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收受贿赂,并故意偏袒用工单位一方,作出有利于用工单位的裁决。近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认定两人犯有“枉法仲裁罪”。据宝安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枉法仲裁罪是一项新罪名,深圳市首次适用该罪名。

  该案缘于一起因欠薪引起的纠纷案。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的某电子厂员工以用人单位长期克扣工人加班费为由,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福永派出庭仲裁员沈某、蔡某承办该案后,没有采信员工一方提供的证据,仅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考勤记录,就认定用工单位不存在克扣员工工资问题,并据此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上述裁决,该厂员工不服,遂向宝安区检察院举报仲裁员沈某、蔡某有枉法仲裁嫌疑。宝安区检察院反渎局接到举报后进行了周密侦查,最终发现了沈某、蔡某收受厂方提供的购物卡、接受厂方吃请以及明知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不真实,却仍然给予采信的事实。宝安区检察院据此认定沈某、蔡某涉嫌枉法仲裁罪,检察院随后对二人提起公诉。日前,宝安区法院已作出判决,认定沈某、蔡某“枉法仲裁罪”罪名成立。

  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称,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99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的规定,犯枉法仲裁罪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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