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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农电工堵门抗议安康供电局违反劳动法

发布时间:2016-04-08来源: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作者: 点击:91次

  尊敬的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我们是一九九九年以前经安康供电企业考核从退伍军人、农村电工和优秀青年中择优录用的农电一线员工。其中70年代中期录用24名(现在岗7人,已离退1 3人,已亡故4人),一九九一年成立乡(镇)电管站时相继录用200余人。我们在安康供电局连续不间断工作长达23—38年之久, 已与供电企业形成了长期稳定、铁的事实劳动关系,承担着各乡镇农电规划、建设、辖区配变0.4千伏配网的运行、维护、安全、抢修、电力服务、营销等各项管理工作,在农电队伍里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对事业忠心耿耿、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对工作认真负责、夜以继日,为农电事业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2004年企业又招进抄表协议工200多名,加上以后又相继扩招的,目前汉滨辖区22个供电所,农电职工近500人,各种待遇一直低下。2004年至今曾多次向供电企业《请愿》和商谈,但至今未见实质性的结果,是政策不支持?还是企业的不作为?下面有几个方面问题,敬请领导费心彻查,还农电工一个公道:


  一、“两改”方面


  先说“体改”,供电企业无偿收回各乡(镇)电管站职工用血汗钱建造的房产和撤站并所的卖房款及全部管理费余额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电,同网同价”、“人,同工同酬”,以求达到公平、公正之目的。声称将其纳入供电企业正规化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分配,同工同酬,办理“三金”等等。房产收走了,资金收走了,为何不管职工应有的待遇?70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员工和1991年进站的农电工1999年之前的工龄为啥没了?管理规范了,同工了而同酬呢?供电企业拒不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年2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厅电力(1999)85号文件”精神执行。我们只能用私有摩托车加两条腿,风里来雨里去,夜以继日,顶寒风冒酷暑,万分辛苦。但是应得的合理报酬为何得不到落实?按照供电企业无此谎诞做法推理,供电企业应该归还1999年以前的资产。


  再说“网改”:尤其是前期网改工程,有钱有势会来事的网改项目尽给,反之无论网络设备状况再差,电压质量再低,要想网改没门儿,群众怨声载道。基层供电所干的所有工程施工费用都是以暂借形式结算, 同样还是会来事的多给,老实守规矩的少给。至今网改工程早已决算,究竟施工费用应该是多少?已兑现多少?还欠多少?我们心里都是黑的,农网建设改造的投工投劳基本都是村组担负的,就连修建配电室的费用也是村组出的。后来在2005—2006年供电企业落实补偿政策,让各网改台区村组开据了补偿领条约300个台区,每座配电室补偿3000元,近百万元的补偿款,据知领到手的没有几个台区(村组), 而绝大部分的补偿资金到哪里去了?供电企业为何不予以公开透明兑现?是否心怀鬼胎、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没有改革社会就没有进步,企业就没有发展,少数人就没有生财路子,后来网改工程干脆外委,不光是基层供电所有看法,就连局内部班组、配网公司、施工队也是议论纷纷,没办法,这就是所谓的改革。

  二、职工待遇方面


  1、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的规定;1995年《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2001年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共同出台的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文件: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依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已与供电企业存在长达23—38年之久的劳动关系,这是铁的事实,应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和供电企业职工同工同酬。


  2、《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待遇”。我们多年来劳动身份一直不明确,不知究竟为我们买了哪几种保险。目前给我们办理的养老保险都是按照临时工最低下限标准60%给予办理的,现退休后在社保局领到的工资极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如五里供电所职工王祖强2012年退休领到的工资每月只有657元,真让人心寒。工龄是从1999年算的,养老保险也是从1999年力、的,难道之前给供电企业卖命几十年全是白搭,天理何在?而1997年前就退休的农电职工养老保险却是按15年给办理的,这是哪项政策在支撑,实在叫人费解。
  3、农电职工工资等待遇极为不公。超时限加班、24小时值班、抗洪抢险、没有节假日的抄表、收费等工作的应得报酬,而供电企业只顾肥己,从未落实兑现。更有甚者是农电职工的降温、取暖费只有60元,请问这个标准的政策依据在哪里?
  4、供电局非法混岗使用农电职工70余人,工资待遇还是在供电所领取,是否侵害了农电职工的利益?又为何同工不同酬呢?我们认为这就是从农电职工的锅里舀饭吃。
  5、我们进行大面积的更换淘汰电能表和表箱,为何没有一点报酬?供电局将网改的设备不及时发放到施工单位,用在提升网络设备质量上,而是积压在私人场地,导致2012年洪水将大量设备材料淹没损毁,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在可惜!

  三、安全生产方面


  2012年4—8月份以来,仅汉滨辖区内连续发生重大触电死亡事故多起。部分是供电企业领导自己解决的,基层供电所负责协调解决的都是事后再到供电局以其它形式报回费用。费用又是从什么渠道给予报销?究竟谁为亡魂买单?是否是拿农电职工利益为之?从供电局风平浪静的样子看,这些死亡事故大有瞒上压下之嫌疑。
  上述几个方面问题,大部分从2004年至今曾多次向供电企业《请愿》,要求依法合情合理解决,而企业领导总是只顾养身肥己,根本不管农电职工死活。面对铁的事实真相总是遮遮掩掩、欺上哄下、瞒天过海,农电职工应有的待遇总是得不到实质性落实。
  2012年9月18日我们农电职工又联名《请愿》,再次强烈要求提高农电职工待遇。安康供电局胡局长于2012年9月22日亲自在瀛湖供电所召开临近9个供电所所长及部分老职工参加的协调会,会上答应尽快解决请愿书上所提的八项要求,但时至今日已半年过去,杏无音讯。致使我们农电职工长期遭受不公道待遇,我们无法再忍了,也不能再忍了。当初的青春少年现大都已步入不惑之年,在职的老员工已将临近退休年龄,难道让这些可怜的农电职工带着遗憾、带着怨恨离开供电企业?尊敬的领导,我们上有老下有小,需要养家糊口,需要生存,敬请体恤我们这些可怜的基层农电职工,查查管管,为我们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不要让农电职工流汗、流泪还要心里流血。
  1、要求供电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厅(1999)85号、国务院国发[1999]2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要求和规定执行,补清因供电企业违法违规给农电职工造成的工资福利损失,并补办足额的五种保险。
  2、要求供电企业对我们农电职工按照同期参加工作的全民制职工相同或相近岗位施行同工同酬,明确用工身份。
  3、合理解决农电职工私车公用燃油、周休日、值班、超出勤补助。
  4、公开透明兑现前期网改工程施工费用和修建配电室费用。
  5、及时退还企业非法混岗使用农电职工,以减轻农电工超负荷工作。上述请求敬请上级领导下基层调查,尽快妥善解决,以和谐安康电力,维护农电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电队伍和谐稳定。

安康供电局汉滨全体农电职工 敬呈
农电工代表: 白仲根
       洪安良
       潘宗福
  二零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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