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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历程 (2010.10)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劳动保护》2010年第10期  作者:贾力曾 远淑英 点击:229次
  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中国的劳动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旧中国,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的推动,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了《暂行工厂通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及工资福利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载入1929年至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是加紧对工人剥削的工具。为了维护工人的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布了《劳动法大纲》。大纲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男女工,禁止18岁以下的男女工担任剧烈、有害卫生及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劳动,童工的法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等。但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认可。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出台,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周立六是龙烟铁矿的一名采掘工。他的亲身经历道出了新旧中国矿工对劳动保护的深切感受。据他的回忆,解放前他和工友们下矿井的时候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没有衣服穿,只能用报纸和洋灰口袋纸遮体,光着脚去搬矿石。坑道里连一台抽水机和通风机都没有,时刻受着坑道塌顶、过电、矽肺病等多种多样的死亡威胁。矿上每天都死人,多则每天死人上百。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接管了龙烟铁矿,人民政府为他们盖宿舍、修食堂、浴室,医院、俱乐部等,进坑道生产发给帆布工作服、高腰水鞋雨衣、柳条帽及保健食品。从此他们下矿井才有了劳动保护。
  周立六的亲身经历,见证了我国劳动保护走过的历程。我国各行各业的劳动保护也正在逐步完善,为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现代化建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公布了一系列保障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文件、条例、法规。如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到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台同法》施行,一步一步的立法进程,标志着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走向规范与成熟。在新中国成立60年的今天,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的法制建改进入到一个里程碑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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