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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6月14日北京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

发布时间:2016-09-08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安之康信息咨询中心 点击:145次

来源:《人民日报》 1950年6月-10日



辅华火药厂发生爆炸 附近居民损失严重正予紧急救治
 市政机关已作检讨并查究原因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朝外大街一七七号辅华火药厂昨(十四)日下午五时许发生爆炸。伤亡惨重,附近房屋被震塌约千余间。据昨晚初步统计:死亡居民二十余人,因伤入医院者一百五十二人,内有十余人伤势较重。轻伤未住院者二百一十一人。事件发生后,京市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消防、医药卫生、市委干训班全体学员、公安总队、公安学校等部门工作人员约二千人,即相继赶至现场进行抢救及各种紧急措施。市府秘书长薛子正、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致祥、张南生、副参谋长王长江、市府郊委会主任周凤鸣,公安局副局长冯基平、张明河,公共卫生局局长严镜清、副局长张文奇、中共市委会秘书长顾大川等人均赶至现场协助十三区区政府进行各项急救工作。所有重伤居民,均已急送市内市立第一医院、协和医院、北大医院、陆军医院医治,轻伤者当场救护、包扎,所有受灾居民均已于昨夜由区政府分别安置于附近村庄,并已发放急救粮每人每日一斤半小米暂行照顾。并为死者备棺装殓。重伤者送至医院后,中共市委会书记彭真、副书记刘仁、市人民政府市长聂荣臻、副市长张友渔、公安局局长罗瑞卿、副局长冯基平等曾分赴各医院慰问伤者。并嘱各医院切实负责治疗。昨夜,尚有部分公安、消防与医务人员留驻现场,准备继续通宵进行各项救助工作。
  事件发生后,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当局除立即动员抢救之外,并即进行检讨。认为这些危险工业,根本不应在城区居民密集的区域开设,该火药厂虽是过去所遗留的,但解放以后没有限令迁移;市府在去年曾布告登记此种危险工业、作坊,采取防患步骤,而事后亦未严格执行,致有此次惨祸的发生,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这样重大的损失。政府当局自应深刻检讨应有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已将事件经过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听候处分;并定于今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善后办法,彻查事件发生原因,严厉追究责任。

《人民日报》1950-06-15



辅华爆炸事件善后委员会 决定三项救济灾民办法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京市新闻处讯】辅华火药厂爆炸事件善后委员会顷决定救济办法三项如下:
  (一)关于受灾市民的救济:①受伤送医院者,医药费完全由政府负责,由善后委员会处理;②凡灾民在城内或在其他地方有亲友者,可领一部分救济费去安身,以便恢复其生活及业务;③鳏寡孤独无劳动力,生产力并无可靠亲友者由政府收容;④凡比较有劳动力可马上恢复生产者由政府低利或无利贷款或救济一部分,以使其很快恢复生产。
  (二)修房办法:①尚可修理者由驻军协助人力,由政府补助一部分购料款项或请木匠、瓦匠等技术人员参加修建,其余由自己设法,至于补助多少,由街长、区政府调查后按破坏程度决定;②完全不能修理者,由政府补助搭席棚或敞棚;③自己有能力修理者,由驻军协助人力或由政府用以工代赈方式协助人力;④机关房屋由各机关自行解决。
  (三)关于税收:灾区可酌量减税、免税、或缓缴,具体办法由街长、区政府调查后决定。
  全部办法俟市府一、二日内调查具体情况后即可实施。

《人民日报》1950-06-17



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经过 市人民政府呈报政务院
 政务院监察委员会派员视察灾场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发生后,京市人民政府除已将事实经过及处理情况分别呈、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内务部、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外,并已邀请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了市府十四日召开的紧急善后会议。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第二厅副厅长鲁夫奉派参加此次会议后,又于十六日下午偕同监察委员五人,前往京市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善后委员会了解善后工作进行情况。并由京市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晗、秘书主任彭涛陪同巡视现场和深入灾民居住地进行了访问。

《人民日报》1950-06-20



关于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 市公安局长作检讨报告

第3版 专栏:京市新闻



【京市新闻处讯】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副局长冯基平、张明河等为东郊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特于十六日具呈市府,除报告事实经过外,并对此一事件之发生作了深刻检讨,呈请处分,录原文如次:

  一、事件发生的经过:

  北京辅华合记矿药制造厂设于东郊管界朝阳门外大街一一七号,原系王念维私人经营,于一九四八年开业,当时规模较小,去年五月间增制雷管,职工增至十三人,今年二月间与二○八师订立合同,改为公私合营,由二○八师曲德润及原业主王念维负责经营。于二月初由工业局批准开业,并于二月十日向我局备案。该厂合营后即扩大规模,工人增至十九名,该厂安全设备原甚简陋,只有少数灭火器,在管理上亦甚疏忽,曾于五月十九日碾黑药时,因刮挖碾坨上黑药发生火星,将成品百余斤引着起火,烧伤工人王寿田、马振邦二名,王寿田送医院后伤重身死,当时我局消防队政委伊渤生与副队长刘济除率队扑救外,并对该厂进行检查,认为该厂位于居民区,药量很多,危险性很大,要求迁至城外偏僻地区,当时因该厂负责人不在,乃告厂内工人将此意见转达,六月七日我局三处治安科召开火药硝磺业管制会议时,该厂由经理曲德润、王子良二人出席,会上对该厂五月十九日之事故提出批评,曲经理亦作了自我检讨,并提出对今后安全的保障,六月十二日我局又派消防队鄂存喜、张庆松二人会同派出所检查该厂并向在厂的排长王殿文提出要其迅速迁移,王排长亦表示接受,并称正在找房。虽然有过这些检查与建议以及第一次事故之教训,均未能引起该厂之足够注意,因而又发生了六月十四日的严重爆炸事件。这次爆炸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之极大损失。至于该厂爆炸的原因尚正在调查研究中。

  二、对此次事件之检讨:

  我局对此种有危险性之营业负有管制责任,但由于我们缺乏对于这一方面的科学知识,在思想上对其可能发生的危害估计认识不够,在管制中片面的迁就厂方的某些困难而对广大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考虑不足,因此未能尽到保护责任。
  该厂在向我局备案时,未予认真研究提出意见,特别是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几次检查建议均空洞无力,未发生实际效果,亦未严格强制执行本年四月一日市府公布之“北京市硝磺厂商、火药厂商、花炮业火柴业三种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有效办法予以断然处置,终致酿成巨祸,证明我们认真负责精神不够,工作不深入与不彻底,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

  三、对今后的建议:

  1、今后一切制造爆炸性燃烧性等危险物品之工厂、作坊,均应设在城外旷野地区,并认真加强各种安全设备,不得设于机关学校市民住宅区。已有者应立即迁移,不得拖延。
  2、今后一切富有爆炸性燃烧性等危险物品之大量存储及军火仓库等均应设在城外旷野地区,并认真加强各种安全设备,不得设于机关学校市民住宅区,已有者应即设法疏散。
  3、是否考虑今后对各种危险物品之制造经售等统由政府设立专门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不准私营。
  总之,由于我们工作中的疏忽大意,未尽到应有的责任,以致发生如此严重之爆炸事故,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如此惨重之损失,深觉惭愧万分,今后除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再度发生类此事件,及迅速查清判明此次事件之直接责任者外,请求上级给予应得之处分,以资惕厉。

《人民日报》1950-06-20



关怀辅华爆炸事件受灾人民 各界踊跃捐助热情慰问 
善后委员会已收到捐款四千九百余万元,小米十万余斤,衣物多件。

第3版



  【本报讯】辅华矿药厂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机关、部队、工人、学生、商人等均表现了无限的同情与关怀。事件发生后,华北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北京总院立即开车前往抢救。该院医生、护士及医大、护训班全体人员迅速完成收容准备工作。二百余名白衣战士彻夜急救难胞。军队战士则直接参加了保卫、抢救工作。机关首长亲临慰抚难胞。一百四十余名干部从各机关赶来,组成委员会,处理善后工作。各方慰问信雪片飞来。不少机关、工厂、学校、商店,捐助大批款项与实物。电车公司工友发起“一斤米运动”。华北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及解放军二○八师,除捐款外,并将平日生活节约的米、面、鞋、袜、衣物等捐助难胞。截至十八日止,辅华事件善后委员会已收到三十三个单位捐款四千九百二十二万四千六百五十五元。实物小米十万零五百三十三斤、被子二千零二十三床、其他衣物、饼干、药品等多件。其中大宗者有华北军区政治部捐款二千五百万零三千元,小米八万六千五百三十三斤,实物多件。解放军二○八师捐款一千万元,小米一万五千斤。北京市商业联合会捐款三百三十六万元。(辅华事件善委会、电车公司徐炳鑫)
  【又讯】华北军区军械部第三修械厂职工,于十六日共捐慰问金四十三万二千五百元,并写慰问信一封,已转辅华矿药厂善后委员会。
  (吴子明、永晴)
  【又讯】协和医学院工会为了救济朝阳门外被炸灾民,特发起“救灾募捐”。全院职工热烈的捐助;一日之间收到捐款五百八十六万六千七百五十元,在该院作油漆工作的临时工人也热烈的捐助了四万八千元。
  (协和医学院工会)
  【又讯】解放军驻京津地区某师两个营自十五日起赴事件发生地区参加挖掘财物及清除工作。战士们对此工作极为认真,听从户主指点,反复挖掘。某些户主未到而挖出的财物,均已妥交该区区政府设法归还原主。(华北解放军报社)

《人民日报》1950-06-21



京电车公司剧团等联合义演新京剧救济辅华药厂事件被难同胞

第6版 专栏:广播节目



  为了救济辅华药厂事件的被难同胞,北京电车公司新京剧团,北京电业局及民主剧场,于二十一、二十五两日晚联合义演新京剧两场。地点在民主剧院。票价有二千元、三千元两种。售得票款除两日开销外,余数全部捐助被难同胞。是晚并将由电车公司准备专车数辆,以解除听众的夜间交通问题。
(电车公司通讯员李林圃)

《人民日报》1950-07-20



“请将我们的谢意转给毛主席!” 辅华事件灾民代表来信

第4版


编辑同志:
  我们是北京朝外辅华火药厂爆炸事件中受灾的人民。这一不幸事件发生后,几十个人丧了命,几百人受了伤和几千间房屋塌倒或全部损毁了。这在过去会使我们没有饭吃,没有房住的。但人民政府却以大力救济了我们。死者都妥善地装棺埋葬,重伤的住了医院,伤轻的由公家医院负责治疗。救济物资如衣被用具、大量的捐款,不断从各方送来。国家又给以补助和贷款,帮助我们修盖了房屋。受灾的工商业户,则受到暂时减免税收的优待。当中共北京十三区区委书记同志向我们报告善后工作和市府薛秘书长向我们作检讨工作时,我们太感动了!我们简直无法报答这种恩情。除了努力生产外,并请编辑同志把我们受灾群众的谢意转达给毛主席。

辅华事件灾民代表 马德宝、张宝丰、李福
张宝山、王玉泉 同上

《人民日报》1950-07-30



京市辅华矿药厂爆炸事件 有关人员分别予以处分或表扬

第2版



  【京市新闻处讯】京市辅华合记矿药厂爆炸事件有关人员,已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查明责任,并经呈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批准,分别予以处分。对于这次事件的善后工作中工作努力的人员也决定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表扬和奖励。
  今年六月十四日,由二○八师生产委员会与私商合股经营的辅华合记矿药制造厂发生爆炸事件后,京市人民政府除立即动员抢救并将事件经过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请求处分外;翌日即约请中央、华北及市级有关单位,举行紧急会议,决定善后办法;同时,成立辅华事件善后救济委员会,调集大批干部,积极进行各项善后救济工作:抢救伤员、整理现场、安葬死者、发放抚恤金、救济金、房屋修缮金等,又贷出大量款项协助被灾户修建房屋添置具,或迁出灾区安家复业,对于被灾工商业户的税款则分别予以减、免或缓征。为了使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不幸事件,市人民政府并明令公安局令市内各制造爆炸、易燃、毒臭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于一定限期内,一律迁往南郊指定地区。今年八月薛子正秘书长曾代表市府向本市第二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报告了关于这一事件的发生和处理经过。关于追究责任方面,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市人民监察委员会和华北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进行调查研究,查明责任,并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经市府与华北军区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核示,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已予批复,对此次事件有关人员分别给予如下的处分和奖励:

  第一、应予处分人员

  (1)二○八师师长陈金玉,对辅华矿药厂采取官僚主义作风,如知道炸药运京未加制止,五月十九日失火死伤工人各一名,亦未报告华北军区,迁厂问题又未督促执行,对该厂的危险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缺乏严肃负责态度,致发生此次事件,应予以通令警告。
  (2)二○八师副师长李金才,为该师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和生产合作社主任,对全师生产负领导责任,在五月十九日失火死伤工人后,虽曾四次督促经理李英华在一周内迁厂,但不坚决执行,最后说:“你们看着办吧”,结果竟发生此次事件,应予以通令警告。
  (3)二○八师参谋长李佩之,自二月初辅华矿药厂开始合营至五月十五日止,即负责领导该厂,但未去过该厂布置与检查工作,且既不履行和华北军区军械部签订在门头沟加工改造废炸药的合同,又不注意该厂安全设备,更擅以师长、政委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购买原料与推销成品免找外保,致酿成此次爆炸事件,应予以撤职。
  (4)二○八师供给部长苟有桂,为贪图小利从地雷中取药,竟允将长辛店区政府委托销毁的地雷,给予辅华矿药厂,应予以警告。
  (5)二○八师供给部军械科长邓进国,是合同签订人,对违反合同未提意见,及至五月十九日失火后,不听工人劝阻,积极主张将地雷运送工厂,自己作军械工作,深知地雷危险而不加注意,应予撤职,并交军法处裁判。
  (6)华北军区政治部主任朱良才,系军区生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但事实上并未直接管理及领导该厂工作,事件发生后,曾自请处分,应予免议。
  (7)辅华矿药厂经理李英华,副经理曲德润,副经理兼总技师王竺平,总务主任王子良,驻厂主任王殿文等,直接负工厂领导与管理责任,但他们在地雷运厂后,未加阻止与报告公安局,五月十九日失火后,明知该厂地址不宜,且二○八师副师长几次督促搬家也不执行,拆卸地雷时也未派技工指导,工人提议应到河边拆卸地雷,也未采纳,都应负此次爆炸事件直接责任,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别惩处。
  (8)北京市东郊公安分局局长刘建中,在五月十九日辅华矿药厂发生失火事故后,竟未去检查,六月四日还向公安局提出“该厂设备尚称完善,准予发照”的意见,当地居民提出该厂地址不适当,要求迁移的意见,也不向上级报告,事后又不虚心检讨,一味推脱责任,应予以撤职。
  (9)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科管制股副股长李奇、股员王启坤二人,均负管理火药厂商业务专责,平时该副股长李奇对王启坤领导不够,怠于督促检查,而王启坤对该厂未经公安局填发运照,即私运大量废料来厂,未严加追究,亦未向上级请示,都属有失职责,应各予记大过二次。
  (10)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谢立志,负责领导管制业务,平时对管制工作缺乏督促检查,对于四月一日公布之管理办法,未能及时研究彻底执行,五月十九日失火事件,也不重视,未曾采取有效措施,都属未尽职责,应予记大过一次。
  (11)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李仰岳,放弃应有的检查职责,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四月二十二日发布原有各火药厂限期迁移至安全区的命令,竟迁就厂方困难,提出暂缓迁移的建议,应予以严重警告。
  (12)北京市公安局第三处第二副处长贺生高,负责领导管制业务,研究不足,工作不深入,反而批准治安科暂缓迁移的建议,应予以严重警告。
  (13)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因病请假已半年,职务交由冯基平副局长代理,应免予处分。副局长冯基平、张明河,第三处第一副处长武创辰,对业务督促检查不严,应各予警告。
  (14)北京市第十三区(现第十区)区长马海水,对去年九月居民提出该厂有臭味,不卫生,及今年五月十九日失火后,均未加以注意,既未去该厂检查,也未向上级报告,对辅华矿药厂设于该区辖界内人烟稠密地区,竟熟视无睹,应予记过一次。
  (15)市长聂荣臻,副市长张友渔、吴晗,对火药硝磺等厂商,历经公布取缔办法,及限期迁移令,因执行管制工作人员,有失职责,致肇事故,事件发生后,曾自请处分,应免予议处。

  第二、应予表扬人员

  公安局消防队政委伊渤生,平时对消防工作积极负责,五月十九日发生失火事件后,发现该厂地址不当,曾立即督促该厂迁移安全地区,并向北京市公安局第三处第二副处长贺生高报告时,再次提出应督促该厂迁移意见。又公安学校学员,及中共市委干训班的同志,在爆炸事件发生后,积极抢救,大大减少灾民死亡。二○八师部队,在参加善后工作中,艰苦工作,任劳任怨,树立了良好的军民关系。陆军医院在救护治疗中,热诚救治,大大发扬了人民解放军医务人员对伤员进行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使负伤灾民受到很大安慰和感动。以上出力人员,应由其服务机关分别查明,予以表扬奖励。
  京市人民政府接到此项批示后,已分令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至于移送法院审讯的李英华、曲德润等人,已由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即将依法宣判处罪。此外,辅华事件善后救济委员会在善后工作中积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迅速而适当地处理了各种复杂问题,使绝大多数灾民减少或免于饥寒与流离的痛苦,充分发扬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优良作风;对于这些克尽职责的人员,市府亦已通令表扬。

《人民日报》195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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