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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发布时间:2016-04-08来源:中国安全评价网 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 韩小 点击:117次

  全国总工会最近对部分省市近百家私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匮乏。调查发现,有78%的私营企业存在着不懂得或不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等问题。近百家私营企业中,没有任何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有48家,占被调查企业的50%。
  2.女职工“4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不落实。在一些箱包、制鞋、餐饮、服务等企业,女职工的年龄大都在18岁~25岁之间,一旦怀孕,她们就会被企业辞退。在调查中,部分女职工反映,企业在招工时就提出“不得在合同期内怀孕”的要求。此外,75%的私营企业不能定期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
  3.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在一些小型私营企业,企业主为了追求利润,经常延长工作时间,有些私营企业的女职工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部分私营企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仍被安排上夜班,法定休息日也不能休息。而她们的工资大都在300元~400元,一般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也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产假工资更是没有保障。
  4.用工制度不规范。许多私营企业都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接受调查的女职工中,有32%的女职工反映企业没有与她们签订劳动合同;68%的女职工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大多内容很不规范,往往是对职工规定的责任多,权利少;义务多,报酬少。在调查的近百家企业中,没有1家是劳动部门审核的正规劳动合同,有37家劳动合同中没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5.社会保险不到位。被调查的近百家私营企业中,只有10家私营企业为女职工缴纳了5种保险,其余大部分企业不缴或只缴纳其中1~2种。其中,生育保险费用只有4个企业参加,在缴纳保险的企业中,缴纳对象也往往只限于企业主的家属、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大多数女职工享受不到。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经营者依法管理企业的观念淡薄;二是私营企业主管部门重效益,轻管理,只满足于企业能缴税,忽视了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三是私营企业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四是大部分私营企业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刚刚组建,调查中有92%的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女职工组织,但是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五是现有的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缺少有力的监督措施。

二、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措施


  女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半边天。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中,女职工人数更是占到60%以上。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加强和完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刻不容缓。
  1.政府和工会要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督促和监督私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各级工会要会同劳动、工商等私营企业管理部门,把好签订集体合同关。集体合同内容的重心,要放在被职工普遍关注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标准上来,并公布于众,让广大职工都知道自己的权利。
  3.要切实加强乡镇工会工作。由乡镇工会出面,自上而下监督,协调私营企业经营者纠正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做法。
  4.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盥洗室、哺乳室、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幼儿方面的困难。



编辑 余茂君 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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