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学工作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发布时间:2016-04-29来源:《上海预防医学》2007年9期 作者: 宋 华 点击:118次

  人体解剖学是医科学生一门重要的必修课,在人体解剖学的教学中离不开标本。解剖学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实验中使用的尸体常用福尔马林防腐,福尔马林是35%~40%的甲醛水溶液,具有价格低,杀菌能力强,防腐效果可靠,对组织的固定硬化作用好等优点。但其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腐蚀性和毒性,长期接触可引起多种疾病,据报道还有致癌的危险。

  1 甲醛的理化性质


  甲醛(Formaldehyde,HCHO)俗名蚁醛,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有刺激性的易燃气体。分子量30.03,密度0.815 g/cm3(20℃),沸点-19.5℃,蒸汽压52.6 kPa(-33℃)、101.3 kpa(-19℃),蒸汽密度1.075 g/L。易溶于水、醇及其他极性溶剂,其35%~40%的水溶液俗称福尔马林(Formalin)。

  2 毒代动力学


  甲醛易经呼吸道及胃肠道吸收,也可经皮肤吸收微量。吸收的甲醛在体内很快被氧化成甲酸,大部分进一步氧化成CO2后经呼吸道排出,少数以甲酸盐形式从肾排出。此外,进入体内的甲酸还可以在侵入部位的细胞内与谷胱苷肽等含亲核基团的巯基反应形成加合物,并可与组织中的蛋白质和核酸共价结合。由于甲酸代谢迅速,所以职业接触中从呼吸道吸收甲醛后,往往检测不出血中甲醛浓度的增高。

  3 发病机制[1]


  甲醛对组织的刺激性可能与其作用于蛋白质和氨基酸有关。例如与甘氨酸作用形成三羧酸甲基亚丙基三胺,导致蛋白质结构改变。
  甲醛作为半抗原,可与表皮中的蛋白质结合,激活T细胞。当再次接触时,可引起Ⅳ型超敏反应,表现为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近年对甲醛致突变性及致癌性的研究表明,甲醛易与细胞内亲核物质反应,形成加合物,并可引起DNA-蛋白质交联。由于DNA-蛋白质交联剂修复困难,在DNA复制过程中,可造成某些重要基因丢失(如抑癌基因)导致DNA损伤,从而与癌的发生有关。大鼠长期接触甲醛蒸汽可致鼻咽癌,但人群流行病学资料尚不足。

  4 处理原则


  接触甲醛可致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职业性皮肤病及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等职业病。但目前尚无特殊解毒剂,主要采取对症和支持疗法。

  4.1 吸入中毒

  应迅速脱离现场,必要时吸氧。雾化吸入2%NaHCO3、地塞米松和异丙基肾上腺素混合液,给予止咳解痉药物。发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应早用糖皮质激素。

  4.2 皮肤接触

  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再使用肥皂水、2%NaHCO3溶液清洗。溅入眼内需用大量清水冲洗,并用荧光素染色检查是否有角膜损伤。
  忌用磺胺类药物,以防形成不溶性甲酸盐而致尿闭。

  5 预防


  因长期接触甲醛而引起的职业性中毒,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措施。① 实验室可安装空气净化设备,促进有毒有害气体的排出,改善工作环境;标本解剖过程中可采用防护罩[3],也可使用生物塑化标本。② 标本的防腐可采用氨水混合液[4]、改良保存液[5]或加用表面活性剂[6],以减少甲醛的释放。③ 实验室应有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如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等;要为实验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④ 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健全从业者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⑤ 如患有呼吸道疾病、眼病或有过敏性疾病等,不得从事解剖学相关工作。对已有中毒症状不再适宜从事该职业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⑥ 对从事解剖学教学、科研及实验的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确定职业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①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危害性因素而引起;②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依此标准,解剖学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实验中因长期接触福尔马林而导致的甲醛中毒应属职业病范畴,应将其纳入职业病防治的范围进行管理。



  6 参考文献

  [1]何凤生. 中华职业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622.
  [2]GBZ33—2002.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S].
  [3]郑和平,张发惠.标本解剖防护罩的制作和应用[J].中国临床解剖学,2006,24(6):707.
  [4]刘靖,程玉泉,史欣良,等.消除甲醛固定尸体刺激性气味的方法[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22(3):220-221.
  [5]熊艾军,陈安,彭娟,等.长沙地区人体标本改良保存液的实验观察[J].解剖学杂志,2001,24(6):600-601.
  [6]范光碧,杜杰,余崇林,等.表面活性剂处理尸体标本保存液的实验研究[J].四川解剖学杂志,2006,14(1):62.

  (收稿日期: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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