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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解读?背景] 职业病防治现状调查 (2005.11.3)

发布时间:2016-04-08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文/图:湖北日报记者 点击:130次

编辑小语

“工作着是美丽的”,工作着更应该是健康的。

人们工作,是为了生存,是为了更美好的生活。

毫无疑问,随着经济社会向前发展,人们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好,职业病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和救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有毒有害作业厂矿还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没有得到有效防护,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工人的健康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5至10年,是我省职业病高发期,我们理应进一步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力度。

 


位于武昌小东门的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一位靠氧气管维持呼吸的矽肺病人。

省卫生厅最近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我省目前有害作业厂矿达20万家左右,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达400多万人,分布在31个不同的行业中,其中50%以上的企业、60%以上的工人为私企和合资企业人员。每年接受法定监测的厂矿不足3%(全国30%),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的工人为0.5%(全国为1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病人检出率为1.25%,高于0.42%的全国平均水平;大多数接尘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不到及时检查和治疗,晚诊率高达55.67%,尘肺病人病死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5%。尽管《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已三年多,但我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远远落后于其他省市,一些企业守法意识差,卫生监管部门执法难,致使我省职业病危害严重影响了工人的健康,阻碍了我省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功能缺位,卫生预评价形同虚设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遗憾的是,武汉市及我省大多数县市至今未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源头控制措施。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的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然而在我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源头控制机制形同虚设,各级地方政府并未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列入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条件。最近三年中,全省只有武汉市总共做了4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建等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早已与环境评价报告一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的硬性条件。

据了解,一家欧洲公司投资2000万美元,计划年底在东西湖区开工建设蓄电池生产厂,将成为武汉市生产量最大的蓄电池基地。蓄电池生产职业性铅危害严重,其生产环境中空气铅浓度很难控制到国家标准。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的有关专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要求该企业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防患于未然。

企业守法意识差,监管部门执法难

今年6月,九三学社武汉市委和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对该市1404家有毒有害企业联合开展职业病危害抽样调查,发出调查表1404张,反馈417份,反馈率仅29.70%,约70%的厂家对调查无反应。调查表明,被调查的企业中,无一家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保守估计,武汉市接触对健康严重有害的因素的人群超过45万人。对健康严重有害的因素中,粉尘接触人数最多,占有毒有害职业人群的46%;其次是化学因素,占27%;再次是物理因素,占19%。

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严重不实,申报数只是冰山一角。武汉市卫生部门的各年申报资料表明,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的数量逐年下降:2003年,武汉市申报职业病危害的企业734家,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总人数为144076人;2004年,申报职业病危害企业416家,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总人数为78271人;2005年,只有270家有毒有害企业申报职业病危害。

记者在随州采访时也了解到,该市仅有16家市直企业向卫生部门办理了有毒有害申报,曾都区和广水市无一家企业申报。

在进行法定职业健康体检方面,武汉市每年仅有1.5万人次受检,占应检人数的3%左右,而且多为武船、武烟、长飞等大型企业的员工。随州2003年无一家厂矿企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2004年只有齐星公司组织了89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转嫁职业病危害,已是许多企业公开的秘密。这些企业将其最脏、最累、职业危害最大的工种外包给包工头或农民工),如车辆厂将去锈工、油漆工转包给服务公司;水泥厂的包装搬运工作外包给搬运公司;船厂的电焊工外包给不具备防护能力的民营企业。农民工不在企业职工名册内,因此无须申报有毒有害接触工人,不做健康监护,不做作业现场环境测定。

有的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造成投资环境与务工环境严重不对称,不仅不督促企业改善劳动环境,甚至人为设置一些障碍,使有关执法监督不能正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常陷于“门难进、人难找、事难办”的三难窘境,导致企业违法的情况普遍存在。

劳动者健康权益损害严重

“40岁以前用健康换钱,40岁以后用钱换生命”,是一些有毒有害作业农民工的真实写照。农民工在面临生存和健康的选择时,大多数人为了生存而无力保护自己的健康权利。武汉市大多数有害作业农民工都没有依法获得应有的健康检查权。有些企业劳动环境恶劣,农民工干的多是最苦、最累、最脏、最险、最重的活,每天工作12至16小时的占46%,没有休息日的占47%。

作业环境差和职业病的高发,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某钢结构厂雇用18名临时工,采用无商标的有机溶剂清洗钢梁上不合格油漆,造成14人轻度苯类化合物中毒;某私营加工厂,有8名工人从废矿渣中筛选锰化合物,工作5小时后,3人“突感寒战、心慌、胸闷、呼吸困难”,诊断“锰尘金属烟雾热”;某小型制衣厂一间简陋的二楼民房中,工人缝纫人造革外套,连续工作两天,发生6人急性苯中毒,检测发现空气中苯浓度超标9倍;黄陂区一制造固体酒精的小作坊里,一名女工连续6天做固体酒精,出现中毒性休克、重度甲醇中毒、失明,经检测工作环境,发现甲醇浓度超标18.6-138.6倍。

在我省,职业病危害主要集中在采矿、机械加工、蓄电池、石油化工、制药以及制鞋、箱包生产等行业。为了减低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相当一部分有毒有害企业雇佣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定期轮换,在农民工未发病前或在刚发病后即予辞退。农民工因无劳动合同或上岗前体检证明,无法要求企业承担治疗费用。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
 

2003年,武汉某化工公司刚成立,共有9人进行试生产,从铅阳极泥中提取银。在提炼的过程中,他们可接触到盐酸、硫酸、水合肼、砷、锌等。在熔炼焙烧时,由于工作环境不通风、抽风设备不合格,无个人防护,参加试生产的工人中有3人出现中毒症状:恶心、呕吐、胸闷、头昏、头痛,胃肠道不适、血尿。检查发现,他们均呈现急性溶血性贫血、黄疸、血红蛋白尿、急性肾功能衰竭,被诊断为“砷化氢中毒”。如不及时明确毒物,进行解毒治疗,可能有生命危险。这3例病人后经积极治疗均获痊愈,治疗费用共5万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该公司在成立时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生产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可处以5至20万元罚款;该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未按法定程序申报有毒有害作业,可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该公司在工人上岗前,未告知职业病危害存在,并未配备防护用品,可处以5至20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加上医疗费用5万,共计约50万元左右。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一个小型民营企业难以承受的。如果该公司成立时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按相关技术要求增设防护设备、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安全生产规范,其经费不足2万元,既保护了工人身体健康,也保障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资料]《职业病目录》规定的十类一百一十八种职业病
 

一、尘肺1:包括矽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13种;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亚急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等11种;

三、职业中毒:包括铅、汞、锰、镉、铊、钡、钒、磷、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工业性氟病,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甲醛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等56种。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8种。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

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8种。

七、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3种。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3种。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砷所致肺癌,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等8种。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棉尘病等5种。

 


观点
 

多种因素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措施。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嫌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要大力构建基础职业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要积极为广大劳动群众,特别是农民工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和健康咨询,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卫生部副部长蒋作君

我省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存在着一些错误的发展观,认为在发展经济的初始阶段付出劳动者健康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是必然的。因此,他们对一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降低门槛,一路绿灯,同时设置所谓“企业生产宁静日”和经济主管部门审批制度等,对正常的法律监管和科学的防治技术工作设置障碍。

——省卫生厅调研员晏小萍

改革开放20多年,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迁移具有这样一个特点:先是从海外登陆我国沿海地区,然后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大型污染和高职业病危害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并由大中城市向县市甚至乡镇转移。这一特点一般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应,经济越不发达的地区,引进的污染企业和高职业病危害企业就越多。

——随州市卫生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焦旭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源头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很多职业病的治疗是不可逆转的。比如一个尘肺病人的维持治疗费用每年5万至10万元,而三氯乙烯急性中毒仅抢救治疗费用就高达20万元。高昂的维持治疗费用,对一个家庭来说意味着破产,而对社会和企业来说是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王景江

未来5至10年,是我省职业病高发期,将出现大批职业病患者。庞大的职业病患者不仅自身面临生存压力,也会对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职业病危害会导致人的健康水平下降,生产能力和效率也随之下降,甚至危及下一代人的健康和智商。

——武汉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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