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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调查分析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27来源:中华医学实践杂志 作者:朱美芬 樊海军 点击:171次
正己烷是石油馏分与天然气分离过程中得到的六碳化合物,近年来由于石油精炼技术的发展,生产高纯度正己烷成本降低,各地相关企业使用正己烷的范围和数量大大增加,主要用做溶剂。正己烷在职业过程中主要经呼吸道吸收,也可经消化道和皮肤吸收。职业性正己烷中毒事故近年来呈明显增加趋势,并由南方逐渐向北方各省扩散的趋势。现将发生于我区的1例慢性正己烷中毒情况汇报如下。

  1 事故发生经过


  2005年4月,上海某球业公司1名女粘球头工因疑似汽油中毒住院治疗,该公司随即组织其余20名接触汽油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其中11名工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神经肌电图异常。

  2 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


  2.1 基本情况 该公司为台湾独资,成立于2002年2月,主要生产橡胶球类内胆,使用的原料有未硫化的复合橡胶、120号溶剂汽油、汽油胶等。工艺流程为混炼-出片-刷球头-粘球头-冲气-硫化等。接触汽油的工人主要分布在刷球头、粘球头2个工段。作业方式以机械化手工作业为主,刷球头工段是用刷子将汽油胶刷在球头上,粘球头工段不直接使用汽油胶,是将刷好胶的球头晾干后压制在球皮上。

  2.2 现场情况 刷球头车间面积约20m2,高约3m,为开放式生产。车间内靠窗设置2台相连刷球头台,操作台上方屋顶处安装4个排气扇。该工段刷胶工共3名,操作时佩戴含活性炭纱口罩。粘球头车间面积约200m2,高2.85m,为空调房密闭式生产,未设置职业性机械防护设施。车间内设置气压机6台,裁皮机3台。该工段共有操作工17名,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3 作业场所检测评价情况 2005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刷球头和粘球头处汽油浓度(以正己烷计)进行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监测结果(略)

  2.4 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情况 本次体检资料显示,20名接触汽油的工人中,刷胶工3名,体检均正常;17名粘球头工人中,11名出现不同程度的神经肌电图异常。该11名工人年龄范围19~41岁(平均29.4岁);工龄范围0.1~2.9年(平均1.81年),均为女性。职业病诊断机构最后诊断,1名最初入院治疗的病人(工龄3个月)为职业性慢性轻度正己烷中毒,11名神经肌电图异常操作工为疑似正己烷中毒。

  3 事故原因分析与讨论


  该公司建厂时未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卫生审核,生产过程中未充分落实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措施,在工艺布局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将有毒的粘球头工段与无毒的裁皮工段设置在同一车间内,造成接触有毒作业人员增加。另外公司缺乏职业卫生知识,认为粘球头车间不直接使用汽油胶,刷球头过程中的溶剂在粘球头工段已挥发干净,而实际监测情况却提示粘球头工段的汽油浓度高于刷球头工段的汽油浓度。加之粘球头车间为密闭空调房作业,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长期接触低浓度溶剂汽油,有可能导致操作人员职业损害的发生。然而从有症状的12名作业人员职业史来看,不能排除确诊病例在上岗前就已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该确诊患者在进厂前曾有3年从事印刷行业职业史,患者承认在印刷厂工作时,使用并接触过二甲苯,本次从进厂至发病,工龄不足3个月。而与其同岗位的11名作业人员工龄长达1~3年,进厂前却从事污染相对较轻的服装行业,虽有不同程度的体检指标异常,但尚未达到确诊标准。由于公司在员工招录时,并未进行上岗前职业性体检,该患者究竟是个体易感还是上岗前就已发病,已很难确定。该企业只好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该患者的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建议


  近年来,群体性慢性正己烷中毒时有报道,本次事件尽管11名工人的损伤未达到可诊断为职业病的标准,但11名工人反映出不同程度肌神经损伤提示,工人接触到低剂量汽油同样可对人体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当前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日渐加强,高浓度企业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低浓度危害因素导致的危害应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建议如下: (1)卫生部门应加大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深度,在严格执法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对危害因素浓度符合标准但操作环境不太理想、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的企业,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督促和协助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控制职业危害,避免职业病的发生。(2)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规定,正己烷在岗期间检查项目神经肌电图为选检项目。通过本事件可见,神经肌电图异常有可能先于症状出现,鉴于当前正己烷使用对象大多为密集性作业的行业,如发生职业病多为群体性,影响范围大,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建议从预防角度考虑,可将神经肌电图检查作为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必检项目。(3)企业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切实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职业性体检工作,在保护好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维护好企业的经济利益,避免在职业病认定过程中产生的纠纷。(4)企业要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企业自律,自觉依法落实相关措施,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工人身体健康。(5)本事件中的部分肌电图异常的工人因未出现临床症状,自动放弃了治疗。建议工人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201300 上海,上海市南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1300 上海,上海市南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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