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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中国国内有影响的四个“过劳死”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07来源:华人网 作者: 点击:148次
 
  不仅是日本的统计说明“过劳死”存在于各行各业,我国近两年报道过的“过劳死”案例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案例一:西南交通大学直保研究生单亮


  据《成都商报》报道,西南交通大学直保研究生,全年级综合测评“状元”,来自山东的22岁大学生单亮有着令人羡慕的锦绣前程。但一场似乎没有任何先兆的疾病让这一切都成了泡沫。一个身高1.82米的壮小伙,生命为何匆匆凋谢?医生的诊断是,过度劳累导致免疫力急剧下降……
  医生的诊断是,过度劳累导致免疫力急剧下降,他死于化脓性脑膜炎。死前,大规模“入侵”的细菌令单亮的多个器官衰竭。在殡仪馆,同学们说,单亮太累了。早上起床后就到图书馆看书,中午回寝室吃饭,下午写论文、看书,到晚上出去当家教,回到寝室又忙着为第二天的3份兼职备课……
  噩耗传来后,他所在的西南交大外语学院2000级凡从事两个以上兼职工作的同学,均收到了来自老师的“劝告”:同学们,身体才是未来的本钱!
  单亮来自山东潍坊地区高密市城郊一户农家。从小身体就很棒,几乎没怎么生过病。单亮的父亲说,“我们也只是听说他为了不增加我们的经济负担,在外面找了几份工作。半个月前他还给我发了一条手机短消息,要我们不要担心他。”
  据医生介绍,单亮是细菌感染引发重症,这与他本身抵抗力极差的体质有很大关系。“因为他忙,我们见面的时间总是太少、太短了……”单亮的女朋友哭着告诉记者。从今年年初和单亮谈恋爱起,他总是忙得难见身影。从这学期开始,每天晚上单亮都要做家教,辅导对象有中专生、公司老总等,科目也涉及英语和法语两门。每周四下午他还要赶到某大学兼职讲课。单亮还常常做一些英语笔译,熬夜是常事。而白天,临近毕业的单亮必须全神贯注地准备自己的毕业论文。她经常劝单亮要爱惜身体,可性格要强的他总是“嘿嘿”地一笑而过。5月28日的一个晚上,单亮曾大喊头痛,但以为是感冒的他最后还是连药也没吃又出门做家教了。

案例二:戴尔员工工作时突然发病致死


  60岁的郑国有举着儿子郑杰生前的照片。左侧是郑杰进入戴尔工作时员工卡上的照片,右侧是郑杰在日本时拍的照片。在日本时,郑杰的脸庞明显消瘦。
  据《新京报》报道,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戴尔公司的工作压力与员工郑杰胃癌致死有无关联?劳动部门的结论认定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其依据是郑杰发病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不符。而该条例第15条严格设定了时间限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郑杰,1978年生,牡丹江人。2003年4月15日他与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时许,他在厦门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加班时腹部剧痛倒地。
  厦门中山医院当天诊断发现,郑杰肠穿孔后粪便溢出进入腹腔。同时,癌细胞也已扩散到全身而无法切除,病情已无法挽回。2003年10月18日,郑杰在大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
  此后一年间,郑杰家属与戴尔(中国)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一场失败的官司之后,2004年11月24日,郑杰家属向厦门市工伤鉴定委员会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过劳死”之争


  郑杰家属坚持认为,郑杰死于胃癌,与他在戴尔公司期间工作压力过大、过于劳累有关。
  郑杰之父郑国有向记者引述了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
  在亚健康状态下,患者免疫力降低,等于身体内部的防卫力量不足,小至感冒,大至癌症,都有可能发生。
  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只有日本将“过劳死”列入工伤范畴。巧合的是,家属对郑杰“过劳”的质疑,也集中在他赴日培训期间的经历。
  据家属介绍,1978年出生的郑杰,初中毕业后即开始参加自学考试,2000年,他成为大连外国语学院首届自考日语本科毕业生。此后进入位于大连的日资企业大连罗姆电子公司。
  2003年3月,经大连环球猎头公司运作,郑杰在大连市体检中心和戴尔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4月15日,与正欲拓展日本市场的戴尔(中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名员工。
  按戴尔公司的计划,郑杰应与一批同期录用者一起,赴日本接受当年从5月至8月的培训。根据《劳动合同》,他的职务是COC项目协调员,性质相当于销售员。
  由于签证原因,2003年6月29日,郑杰才飞赴日本,而此时,同批接受培训的同事已抵日一月有余。
  一位与郑杰同批培训的戴尔员工在接受厦门劳动局调查时曾表示,在日期间,工作时间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为准,较为弹性。
  郑国有说:“郑杰比别人晚到将近40天,但回国的日期并没有延后。戴尔实行的是‘一人一岗’制度,每个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学习量,郑杰必须将原来三个月的工作量压缩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完成。”
  郑国有还表示,郑杰是日语专业毕业,计算机知识有限,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完成学习任务,压力可想而知。“他从小就非常刻苦,在日本时经常给家里打电话说太累了,要学到深夜。”戴尔公司方面则倾向于将郑杰的压力归之于个人。
  公司公关负责人李正子虽承认加班对身体肯定有影响,但她说:“哪家外企不加班?没有人不让郑杰休息,关键是他自己对身体不重视,只能说非常遗憾。“戴尔公司前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华否认郑杰在日本加班:“实习期间每天有6000日元补助,包括加班。加班要经理许可签字,如白天所学内容如果因本人原因无法掌握,其利用自己时间加强,不能算加班。”
  但郑氏家属认为,郑杰的过劳是一种客观存在。一位同期培训的戴尔员工证实了在日本培训“一人一岗”的说法,“没有人能够代替郑杰完成学习。”而戴尔公司律师也曾在法庭上说:“郑杰看到别人学习能力更强,使其睡眠严重不足。”

  戴尔员工的工作压力


  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压力,在知名跨国企业戴尔是否客观存在呢?
  戴尔公司律师在法庭上曾表示,在就业压力这么大的情况下,戴尔能提供比较好的薪水,直接导致许多员工为力保饭碗而频繁加班。
  戴尔公司大客户部一位员工说,戴尔的淘汰率非常高。两年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升迁或者换岗,几乎没有续约的可能。外界盛传戴尔靠高频的新血液维持高增长,确实基本上都是员工炒戴尔的鱿鱼。
  另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戴尔员工除了自聘部分,大量员工是从其他人才公司“租”来的,即员工各种关系均在其他单位,但人在戴尔工作,出了事均由其他单位负责,与戴尔无关,且盛传这些员工的劳动量比自聘员工还要大。
  厦门金网络公司承认与戴尔有这种“出租”关系,但其招聘人员拒绝透露戴尔外聘员工的数量以及劳动强度。“这是你应该问的吗?”一位招聘人员说。
  另一位戴尔员工说:“几乎没有人能够正常下班。我们每月可以申报法律规定的最多36个小时的加班,给加班费,但实际加班时间肯定不止36个小时。”
  “大家都在加班,经理也很清楚。到月中统计时,自己填个表格报给经理,都会得到加班费。我不知道加班前要经理签字,因为几乎人人都加班。”这位员工说。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戴尔公司下午5时半正常下班,但每天六七时的班车是最挤的,因为这时绝大多数员工会在此时回家。而5点45分的第一班车和八九点的末班车,乘坐者最少。
  “很多人把戴尔当跳板,因为戴尔高强度的工作环境和国际背景对员工将来跳槽到其他外企很有帮助。”一位戴尔员工说。
  郑国有说,戴尔公司有“全部时间、最大能力、所有精力完成工作”的口号,其子郑杰在日本培训期间,正是履行公司要求,发病后一直坚持工作,只盼早日学成上岗,回国治疗。
  在“您认为戴尔的工作压力与员工郑杰胃癌致死有无关联”调查中,80%以上的网友的回答是“有”。

  案例三:打工仔“过劳死”


  据《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12日报道,46个小时内上班35个小时后,打工仔金文超猝然死去,他的尸体在殡仪馆停放8个多月没有火化,他的父亲为他打了8个月的官司后,没能带回儿子的骨灰,怀着悲痛和创伤回了家。过劳死,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不容回避的话题。
  金文超1998年从重庆开县到深圳龙岗区坪山镇江岭村宝联制品厂做打包工。去年10月21日早晨5时40分左右,他下班后骑自行车返回距工厂200米远的宿舍。他来不及回自己的宿舍,便急忙进了公用卫生间。几分钟后,工友见他未出来,推开门发现他已晕倒在里面。工友把他从卫生间里抬出来,并马上通知厂方,用车把他送到了坪山镇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金文超于当日6时30分死亡。
  一张工卡上记录着金文超死前上班的时间:2000年10月19日上午8时上班至下午5时30分,下午6时30分至20日早上7时,20日下午3时至下午5时30分,下午6时30分至21日早上5时40分。金文超在不到两天时间里,累计工作超过35个小时。
  厂方认为,金文超是下班回到所租住的出租屋后死亡的,不在厂区范围,不属上班时间,工厂对其猝死没有直接责任。
  是否算“过劳死”,家属和厂方各执一词。死者的父亲说:我儿子就是累死的!对此给予法律援助的律师说:金文超的死亡结果与长时间加班、工作十分紧张而得不到正常休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下班后返回住处,应视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延伸,紧张加班后未进入自己的房间就猝死在卫生间,应认定为过劳死。正常情况下金文超是步行上下班,如果那天他走路回宿舍的话,就会死在下班的路上。按照有关规定在上下班路上伤亡的应属于工伤。
  金文超是否属于因工死亡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厂方没给金文超办理工伤保险,是否属工伤的认定转到了劳动部门。2001年2月6日,龙岗区劳动局发出《工伤认定结论表》,认为金文超“死亡性质不属于工伤”。为此,死者父亲委托律师向龙岗区法院递交起诉状,将龙岗区劳动局告上法庭。6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文超不属于因工死亡。一位60多岁的农村老人,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打官司谈何容易,又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老人经不起折腾,接受了调解方案:7月份与厂方签定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的协议,厂方按照企业职工假期死亡处理规定,加上人道主义考虑,共赔偿6万元。
  死者的父母都是贫困山区的农民,原来提出赔偿12万元,没有实现。拿到6万元还了为打官司贷的两万元,再还掉8个月来借亲戚朋友的钱,已经没有钱交死者存放在火葬场的费用。为儿子的死打了8个月官司的老人,没能带回儿子的骨灰,怀着悲痛和创伤回了家。
  打工仔因过度劳累猝死的事在外资企业中时有发生。广东南海照信企业集团下属的台资企业南港鞋厂,5天里两名员工猝死。今年5月起,工厂接到定单,为了赶货每天让员工干十四、五个小时,使很多员工体力不支。6月27日,23岁的女工姚芳梅昏迷在生产线上,28日死亡。同一天,19岁的男工周智勇也因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7月2日不治身亡。
  在深圳还发生了一起打工妹上班晕倒,醒来后精神失常跳楼的事件。17岁的河南打工妹胡某,在深圳平湖镇一家工厂上班时突然晕倒,厂方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她苏醒后突然精神失常,从医院住院部二楼跳下,摔成脑外伤。胡的家属认为,她的精神失常与工厂两个月来的连续加班有直接关系,而厂方却坚持她精神失常跳楼不属工伤,厂方出于人道才出钱给她治病。
  37岁的打工妹蒋雪琴也是死于过度劳累,她在香港独资企业雅宝皮塑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干了10年粘胶工作。去年1月8日晚7时20分突然感到头疼、浑身没劲儿、想呕吐,当她走到距离车间200米的饭堂时晕倒在地。医院诊断为蛛网膜出血和脑震荡,抢救也没能挽留住她的生命。她的笔记本记录着上班时间表: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至5:30、晚上6:30至11:30,加连班上午8:00至11:45、下午12:30至5:30、晚上6:00至12:00。每天的上班时间是13至15个小时。
  蛇口依帆制衣厂员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400小时,加班到次日凌晨后,早晨仍要正常上班,大多数工人出现精神不振,头晕目眩甚至流鼻血症状,加班工资只以每小时5角钱计算。有一天,一些员工实在起不来,上班迟到了,每人被罚款100元,他们不堪忍受这种非人的待遇,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给报社打了电话。
  制衣厂老板的解释是:不这样做哪有利润?目前服装加工企业利润薄,日子不好过,好不容易接到一个单,而且下单厂商决不允许拖货,所以只有让工人连续加班。该老板称:目前蛇口一片的服装加工企业10个中有9个都会这么做。

案例四:韩国影星安在旭差点“过劳死”


  如果说以上案例遇难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业都是通常被认为是辛苦的行业,那么身处公众认为轻松即可赚大钱的娱乐业的韩国影星安在旭2003年发生的不测则是最能说明“过劳死”的普遍。
  据广州日报大洋网2003年10月报道,安在旭在拍摄《仙女与骗子》时,求好心切的安在旭得失心非常重,常常以片场为家。某天拍戏时,只见安在旭突然大喊肚子痛、头痛,吓坏剧组人员,可是安在旭坚持回家休息,不愿就医,等到剧组人员不放心到他家探视时,却发现安在旭已陷入昏迷,吓得立刻送医急救。
  经过诊治后发现,安在旭是因为太过于疲累,导致脱水,所以才会引起剧烈的腹痛与头痛等症状,医生对于安在旭这种只顾抢钱、不顾身体健康行为,下达了“小心过劳死”的警告,也吓得安在旭只得乖乖地待在医院接受治疗。
  生了一场大病后,安在旭彷佛一切也都看开了,《仙女与骗子》一拍完,安在旭就决定放自己一个大假,特别留起了落腮胡,而且还拾起了好久未用的球棒与手套,一有空就呼朋引伴去打棒球。

  北京青壮年死亡率上升 专家吁警惕“过劳死”


  实际上,2001年即有报道“北京青壮年死亡率上升,专家呼吁警惕‘过劳死’”。
  据新华社2001年的报道,有专家警告说,各企事业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健康卫生的环境和工作场所,否则,前些年在日本出现的“过劳死”会很快“传入”中国。
  一年一度的“北京市居民死因调查”结果显示:无论男性还是女性,30岁到45岁青壮年男女人群的死亡率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有专家分析认为,30岁至45岁之间的人,多数在家中上有老、下有小。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工作压力加大,很多人休息睡眠减少,透支身心健康。加之他们中的许多人不运动,有病也不及时去医院看,结果使身体不能承受重负。

  台湾上班族忧“过劳死”


  台湾上班族“过劳”问题同样严重。
  人民网2004年11月19日报道,最近的调查发现,台湾上班族每天工时超过10小时,更有12.9%上班族工作11小时以上,但平均休息时间仅1小时,且53%没有加班费,61.18%上班族认为自己“非常有可能”或“有可能”过劳,40.31%的受访者评估自己健康状况“不好”或“不太好”,认为健康有问题或有病灶的部位依序是颈肩、腰背、肥胖、肠胃、头痛、肝。
  泛亚人力银行最新调查显示,扣除休息时间,受访台湾上班族每天平均工时经加权计算后,平均每日工时达10.22小时,12.9%受访者每日工时超过11个小时。
  以2004年总放假日数112天、特休假7天、一般休假6天计,一年工作天约240天,一年总工作时数高达2453小时,每周工作时数为51.1小时,比当局规定的40小时高出1/4;而上班族的“休息时间”经加权计算后平均只有62分钟,工时超长、休息超短,显示台湾上班族确实很辛苦。
  调查也指出,上班族拚命工作不一定有收获,13.35%上班族表示,加班完全没领加班费,39.96%表示大都没有,30.68%表示偶而没有,仅16.01%都有。至于休息时间,24.93%认为“非常不足”,37.60%受访者认为“不太足够”,25.88%表示“还算足够”,显示大多数上班族对工时感到不合理,对休息时间也感到不足。

  “过劳死”的由来


  1981年日本公众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的劳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病疾患和心脏病疾患引起的突然死亡。
  从那时起,“过劳死”便作为劳动灾害的表现之一确定下来,延用至今。上田铁之丞认为,日本的过劳死现象发生在日本经济高速成长期即将结束并向低成长期过渡的转型时期,大约是在1974年-1975年左右。在这一时期,因为过度劳累使一些人产生循环器官疾病,因此提出劳动灾害申请的人随之增多。产生过劳死的第二高峰时期是第二次石油危机发生时的1979年-1980年左右。这一时期的特征是企业积极引进电子和计算机等新技术,在激烈竞争中,企业里的员工不得不拼命工作、学习,免得掉队;第三个高峰时期便是最近几年。在这一时期,由于日本经济不景气,企业裁员,就业者劳动时间延长、精神负担加重,导致一些人难堪重负,过劳死人数增多。
  日本的过劳死现象虽然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60年代,但当时的所谓过劳死,基本属于体力上的过度疲劳而导致的死亡。早在1961年,日本原劳动省曾制定过“中枢神经及循环系统疾患”(脑中风、急性心脏坏死等)的认定标准,后来又专门发了一个通告做进一步解释。这个认定标准一直沿用到1987年10月才做修订。新修订的标准重视了对过劳死的定性和界定,但由于该标准对过劳死的界定限制严格,很难完全保护受害者的利益。2001年12月,厚生劳动省再次对原标准进行修订,这便是有些人所指的标准放宽了。而实际上,只是还“过劳死”这一劳动灾害一个较公正的认定标准罢了。

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法制日报》曾经刊登过一篇从法律角度讨论“过劳死”的文章。
  文章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过劳死”做这样的解释:所谓“过劳死”就是过度劳累造成的死亡,也就是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劳动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死亡的情形。
  它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二、劳动者的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里,“劳动强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如何界定“劳动强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必须找到一个简单易行的判断“劳动强度”的标准。
  从目前来看,劳动时间是衡量劳动强度的最好尺度,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过度劳累的最为直接的办法。因为身体在经过长时间的劳动后,恢复体力的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身体是否得到了足够长的休息时间。这也是影响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8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1条)此外,国家还规定,劳动者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连续有休息15—16小时的休息时间等等。
  总之,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衡量劳动强度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就是劳动时间的长短,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就是“过劳”,如果造成了劳动者死亡的后果,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过劳死”。
  那么,谁应当对劳动者的“过劳死”负责,它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我们能够肯定下面这种认识就不难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之所以会“过劳死”完全是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积劳成疾所致。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过劳死”承担责任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至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既然“过劳死”是在完成劳动任务时因过度劳累而导致的,那么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所体现的精神,应当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如果死者遗属提出侵权的赔偿请求,那么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面我们对以上观点做进一步的阐述:
  第一,“过劳死”可以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过劳死”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相同的待遇。这主要是因为“过劳死”与工伤死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同的性质。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其中,“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业务)的行为,“伤”就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劳动法》中对工伤的认定通常有以下几点:1、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执行公务造成的;2、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地点内造成的;3、从事与本单位或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造成的;4、从事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活动造成的,等等。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过劳死”往往具备上述一个或多个特征,因此,“过劳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既然“过劳死”也是用人单位没有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造成的恶果,用人单位当然要对这种特殊的工伤死亡事故承担应有的责任。
  第二,“过劳死”同时也是侵权行为。所谓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它首先侵犯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进而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过劳死”也不例外。《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过劳死”显然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过去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是无法通过司法诉讼寻求保护的。但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对于用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他人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利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这给“过劳死”作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借鉴。
  第三,当按照劳动法中的工伤进行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发生竞合的时候,应当按照哪一个进行赔偿呢?我们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角度,应当给予权利人两个单独的请求权,但是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的时候就两种请求权中重叠的部分只能行使一次权利,不能重复行使。
  对“过劳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并设想给予死者以最大限度的补偿,其最终目的是减少并杜绝“过劳死”现象的发生。社会进步的目的在于给予人、给予生命最大限度的尊重,这也许就是社会进步的最终意义。

  一项调查甚至显示 六成国人走在“过劳死”的边缘


  据《三秦都市报》报道,2001年一项在上海、无锡、深圳等地对1197位中年人健康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66%的人有多梦、失眠、不易入睡等现象;经常腰酸背痛者为62%;记忆力明显衰退的占57%;脾气暴躁、焦虑占48%。还有调查结果表明,慢性疲劳综合症在城市新兴行业人群中的发病率为10%至20%,在某些行业中更高达50%,如科技、新闻、广告、公务人员、演艺人员、出租车司机等。
  随着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人承受着超负荷的工作强度,“过劳死”正越来越严重地威胁着人们。据介绍,“过劳死”主要“青睐”三种人:1.有钱人,特别是其中只知消费不知保养的人。2.有事业心的人,特别是称得上“工作狂”的人。3.有遗传早亡血统又自以为健康的人。
  医学专家认为,当人们既不能改变工作性质和条件,又不能通过日常膳食得到合理有效的调理时,服用有效适用的保健品是一种简捷、科学的方式。

  过劳死的27个危险信号请您逐一对照


  如何防止“过劳死”呢?据《都市快报》报道,日本公众卫生研究所的科研人员曾对日本“过劳死”高发现象作过详细研究,从预防角度,他们列举了27种过劳症状和因素:

  1.经常感到疲倦,忘性大;
  2.酒量突然下降,即使饮酒也不感到有滋味;
  3.突然觉得有衰老感;
  4.肩部和颈部发木发僵;
  5.因为疲劳和苦闷失眠;
  6.有一点小事也烦躁和生气;
  7.经常头痛和胸闷;
  8.发生高血压、糖尿病,心电图测试结果不正常;
  9.体重突然变化大,出现“将军肚”;
  10.几乎每天晚上聚餐饮酒;
  11.一天喝5杯以上咖啡;
  12.经常不吃早饭或吃饭时间不固定;
  13.喜欢吃油炸食品;
  14.一天吸烟30支以上;
  15.晚上10时也不回家或者12时以后回家占一半以上;
  16.上下班单程占2小时以上;
  17.最近几年运动也不流汗;
  18.自我感觉身体良好而不看病;
  19.一天工作10小时以上;
  20.星期天也上班;
  21.经常出差,每周只在家住两三天;
  22.夜班多,工作时间不规则;
  23.最近有工作调动或工作变化;
  24.升职或者工作量增多;
  25.最近以来加班时间突然增加;
  26.人际关系突然变坏;
  27.最近工作失误或者发生不和。

  研究者认为:在上述27项中占7项以上即是过度疲劳有危险者,占10项以上就可能在任何时间发生过劳死。即使说不占7项,在第1项到第9项中占两项以上或者在第10项到18项中占3项以上者也要特别注意。
  有危险症状和因素的人,应立即到医院检查或按医嘱改变晚回家、饮酒、吸烟等不良习惯。有过劳死因素的人不一定吃营养药或住院,而要重建或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总之,白天努力工作,晚上下班就回家,充分休息并适当吃些营养品,是防止过劳死和保持健康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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